公告自本(99)年9月3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公告增列CCC2103.90.90.20-0「料理米酒,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1項貨品號列;另修訂CCC

發布日期:20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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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71/ch04/type3/gov31/num8/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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