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呼籲產製複合性及多功能性太陽眼鏡業者依規定辦理檢驗

發布日期:2010-10-25

經濟部

艷陽高照下,開車或從事戶外活動時,太陽眼鏡已成為護眼必備最佳利器。太陽眼鏡為本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目前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業者須檢附符合CNS 15067「太陽眼鏡」規定之試驗報告等技術文件,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並在商品上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與相關中文標示後,才能進入市場銷售。
邇來市面上出現複合性及多功能之太陽眼鏡,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局已增訂以下規定:
一、請生產或進口無度數具裝扮造型之有色眼鏡廠商,依產品實際功能標示品名,其標示及管理方法如下:
(一)具抗太陽光輻射功能者標示「太陽眼鏡」相關字樣。若屬供十四歲以下兒童使用之太陽眼鏡,可供兒童玩耍者,須增加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所規範之檢驗項目。
(二)不具抗太陽光輻射功能,且屬兒童玩耍用者,標示「玩具」相關字樣;屬成人裝扮用,則標示「裝扮眼鏡」相關字樣。
(三)未標示者將由本局依產品屬性判定,經判定屬太陽眼鏡或玩具時,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複合性及多功能之太陽眼鏡,倘另一功能亦屬本局應施
檢驗商品時,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例如具MP3播放
功能之太陽眼鏡,除應符合太陽眼鏡國家標準外,另須
加測CNS 13439「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
射頻干擾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並經型式試驗通
過後,始可簽具符合性聲明書。
標準檢驗局呼籲進口或生產複合性及多功能之太陽眼鏡業者,於販售前須完成附屬功能之相關國家標準試驗,以免受罰。


出處: 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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