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擬對涉嫌逃漏稅的外資企業,實施「先行協調貨品交易價格之認定辦法(APA)」的措施

發布日期:2012-02-23

貿易局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投資報2012.2.22報導
據越南財政部賦稅政策司阮司長雲芝(Nguyen Van Chi)表示,越南政府為防範部分外資企業採取「轉價」的逃稅行為發生,將報請國會審核,同意修訂越南賦稅管理法的規定,其中擬建議政府核准稅務機關對稅捐人採取「先行協調貨品交易價格之認定辦法(APA)」的機制。
目前越南全國發生外資企業使用轉價的手段甚普遍(即集團進行內部公司買賣,或越南外資企業與境外公司合作進行與市場價格不符之交易等情形)。越南財政部為防範前列業者逃稅,業於2010年發布第66/2010/TT-BTC號公告,有關對於具合作關係企業間交易市場價格之認定辦法,其中該部亦制定認定交易價格的5種辦法,包括與獨立交易比對、重出售、資金與利潤加總、利潤比對及利潤分開之認定交易價格的辦法。企業間進行之合作交易案情演變甚複雜,而越南稅務人員處理案件經驗不足,且掌握企業合作交易資料不多,以使防範轉價成效低微。
目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CED)會員國及區域諸多國家例如中國大陸、印尼、泰國及馬來西亞等,業採取APA機制的管理租稅措施,其中跨國企業(或集團)於申報及繳稅前,須主動提出有關其成員公司間貨品交易價格的認定方法,或貨品買賣的價額,企業於進行交易前,稅務機關將與業者就有關貨品或提供勞務的交易價格達成協議,或稅務機關與企業相關集團之其本國的稅務單位洽商,以認定該集團營運的總利潤,其中包括該集團在越南投資子公司帶來利潤後,越方將按子公司的盈餘課稅。另稅務機關將與該集團駐地之與越南簽署避免雙重課稅的相關國家所屬稅務單位配合,對其舉辦監督有關執行稅捐的義務,藉以防範逃漏稅的行為發生。
又依前列擬實施的APA機制草案,當稅務機關與稅捐人對貨品交易價格認方法先進行協調時,雙方應依據財政部第66/2010/TT-BTC號公告交易價格認定辦法及考量企業營運實際情形協商,另稅務機關採取APA機制後,亦將對企業進行正常的查稅業務。
此外,越南財政部亦建議國會審議,核准對違反賦稅管理法的企業,展延回溯處分的期間從目前規定的5年延長為10年,即當稅機關檢查企業發現達成協議的交易價,與市場交易價格不符時,除將處分相關協商的稅務人員外,可追究並要求企業回溯補繳前10年的稅款。


出處: http://ekm92.trade.gov.tw/BOFT/web/report_detail.jsp?data_base_id=DB009&category_id=CAT1802&report_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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