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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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29/ch08/type1/gov70/num29/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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