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針對外籍勞工及移工制定新法規定

發布日期:2017-07-17

資料蒐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7-07-14 標題:泰國針對外籍勞工及移工的新法規定

類別:勞動法規

資料來源:Baker McKenzie / Suriyong Tungsuwan

日期:2017 年 6月29日

編撰單位:臺灣投資窗口(泰國) / 劉紫銀

商情本文:

一. 2017年6月23日泰國「外國人工作管理條例B.E.2560(2017)」正式生效,並終止「引進外國人工作條B.E.2559(2016)」以及「外國人工作條例B.E.2551(2008)」(統稱為舊法),該新法令延續舊法的要求和原則,另有更新並解決一些新的問題,以反映當前的外國人工作權益及面臨問題。

二. 為解決當前外國人在泰國工作以及人口販運的問題,該新法令是以皇家法令的形式頒布與一般形式頒佈的法案不同,旨在解決舊法所涵蓋的兩個問題,如下:(1)在泰國工作的外國人(例如:工作許可證)的問題及(2)僱用和引進移工在泰國工作的問題。

三.僱用和引進移工在泰國工作的問題:
該法令主要採用去年發行的「引進外國人工作條例B.E.2559(2016)」內容。
在實質上,只有泰國雇主或持牌營運商可引進移工到泰國工作,但首先要通過配額申請有權聘用的移工人數,一旦通過,雇主或持牌營運商則可提出將工人帶到泰國工作的申請,隨後即可申請工作許可證;法令還規定了營運商的資格以及在泰國招聘移工的要求,並且有防止人口販運的規定(例如:要求雇主在停止雇用後,應將移工送回國,並要求雇主對移工所造成的債務或損失能提出擔保金)。

目前,該法令並沒有發布後續的規則;因此,現行法規以及根據舊法所規定的規則,在不違反法令的情況下,仍可有效執行,包括有關申請工作許可證的要求,例如:雇主的登記資本額為200萬泰銖才可申請一張工作許可證。

在該法令生效之前核發的工作許可證到有效期限終止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同樣地,任何在該法令生效之前申請的事項(例如:工作許可證申請),也就是在2017年6月23日之前提交申請的事項均無需提出新的申請,仍具有效力。


出處: http://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0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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