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擬廢除造成廠商稅捐困擾的規定

發布日期:2017-07-24

資料來源:胡志明市年輕人日報,2017年7月20日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越南財政部頃草擬有關增修該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越南總理府2013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號公告加值稅法部分條文施行細則的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草案,該部將廢除迄今對廠商執行稅捐仍造成困擾且不合理的下列若干規定:

一、廠商須達到年度營業額10億越盾(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美元兌換22,436越盾),且充分執行政府規定會計制度、發票及單據者,方可適用以抵扣方式繳交加值稅的規定;
二、對於無法達到年度10億越盾營業額,而能充分執行會計制度、發票及單據的廠商,則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稅務機關申請於下年度將自願適用以抵扣方式繳交加值稅。
三、對於新設立的企業,均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願適用以抵扣方式繳交加值稅,否則將應適用以營業額的百分比直接計算繳交加值稅(謹註:不得申請抵扣購時加值稅,惟可將該加值稅計入生產經營成本),且須使用售貨或加值稅發票的規定。


出處: http://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0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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