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9條

發布日期:2018-08-15

一、修法目的:為避免因公告地價劇烈波動,致園區土地租金調整幅度超出廠商財務規劃預期,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參採內政部建議中央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建構土地租金或權利金計收標準機制,修正「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9條。
二、修正條文︰區內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起,按新規定之地價調整計算之。租金支應當年度地價稅之金額,按當年之申報地價調整,其餘金額於申報地價較前期調漲時,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漲幅作調整,惟以百分之十為限;申報地價較前期調降時,如未低於中華民國104年申報地價,其餘金額則不調整,如低於104年申報地價,則依其降幅調整。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修法說明
(一)107年起加工出口區之土地租金計收原則
1. 105、106年優惠租金為調整基準。
2. 確保支應當年度應繳地價稅。
3. 與公告地價間接脫鉤,設計租金波動風險機制(漲幅上限)。
(二)上開計收公式調整時機及漲跌幅限制
1. 公告地價調漲:土地租金隨公告地價調漲時一併檢討,扣除當年度應繳地價稅後,土地租金單價調幅比照公告地價調幅,但漲幅以10%為上限。
2. 公告地價調降:因旨述方案係以105年及106年優惠土地租金(維持2015年土地租金)為基準,如公告地價調降,仍高於104年公告地價,不隨之調降,如低於104年公告地價,則隨之調降。
(三)實施期程:107年7月31日公告發布,溯及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出處: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1&news_id=8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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