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8-09-2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231號

附件:「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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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修正總說明
修正對照表
QA問答集
簡表說明


出處: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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