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輸入水產品之源頭管理,食藥署規劃要求「輸入水產品(排除0307章貝類產品已實施檢附含捕撈/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者),如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發布日期: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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