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部頒布出口貨物原產地檢查、確認之新規定

發布日期:2018-11-12

資料蒐集:越南/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最新檢視日期:2018-11-12
根據越南政府2018年3月8日第39/2018/ND-CP號議定第28條第1項規定有關外貿管理法貨物產地之施行細則,越南工商部頒布第39/2018/TT-BCT號公告規定有關出口貨物產地檢查、確認之規定。該公告包括4章20條。具體為:

第一章: 規定調整範圍、適用對象、詞語解釋及貨物產地檢查、確認方式。
第二章: 規定貨物產地確認之對象、內容、文件檢查程序。
第三章: 規定在生產基地之貨物產地確認之對象、內容、檢查確認程序。
第四章: 規定相關之單位、組織、自然人之責任及執行條款。
根據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機制,貨物產地自行確認之機制及越南執行及準備執行依進口國規定之貨物產地確認,第39/2018/ND-CP號議定適用對象為核發原產地證明之單位、組織;允許自行核發貨物產地證明之單位、組織;接受登記貨物產地證明編號之組織及商人。查核已核發原產地證明書及在生產基地實地查核原產地,在以下情況可執行。

進口國之權責機關要求查核,確認貨物產地。
國內權責機關進行實地查核,管理風險,並防止貨物產地詐欺。
其他國內權責單位有理由質疑或發現有貨物產地詐欺時要求配合。
第39/2018/ND-CP號議定於2018年12月14日起生效。

備註:本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本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5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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