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政府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馬國僱主須為外勞繳付社會保險

發布日期:2018-11-23

資料蒐集:馬來西亞/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最新檢視日期:2018-11-22
馬來西亞人力資源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部長古拉(M. Kulasegaran)發布消息稱,馬國政府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馬國僱主須為外勞繳付社會保險。上述規定符合馬國已簽署的1925年平等待遇(意外賠償)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下的標準應用會議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 on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sation)。

依據前述規定,聘請擁有合法證件外籍勞工的馬國僱主,須向該國社會保險機構(Social Security Organization,簡稱SOCSO)登記其外勞僱員,並根據1969年僱員社會保險法令(第4法令),向就業傷害計畫繳付社會保險。前述措施下提供的福利包括醫療福利、暫時性傷殘福利、永久傷殘福利、持續護理補貼、家眷福利及康復補貼,以及6,500馬幣(約合1,548美元)的遣送回國費用,包括殯葬補貼。惟外籍勞工不能在第4法令的傷殘退休金計畫(Invalidity Pension Scheme)下受惠。

另一方面,馬國僱主聯合會(Malaysian Employers Federation)執行董事三蘇丁(Samsudin)表示,前述措施應以自願投保方式進行。該聯合會建議馬國政府若要讓外勞享有平等待遇,應開放讓外勞參與1952年勞工賠償法令Worker's Compensation Act, 1952 (Act 273)的投保。

馬國中小企業公會(SME Association of Malaysia)主席江華強指出,該公司歡迎馬國政府將外勞納入社會保險受保群體,但僱主目前替外勞向保險公司購買意外、醫療和住院保險等則應取消,藉以減輕僱主的負擔。

“以上資訊為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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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5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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