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自108年6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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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2940&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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