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原產地規則:一個原則,三套標準

發布日期:2018-11-27

2018-11-21 13:36:20 國際商報
自1807年發佈《判定貨物原產地的法律規範》以來,美國建立了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原產地規則體系之一。在判例和成文法基礎之上,美國的原產地規則紛繁複雜,在實踐中有較大的任意性。金杜律師事務所海關與貿易合規業務負責人王峰在分析了美國原產地規則及在制度上的運用後指出,雖然美國原產地認定的基本原則無外乎完全獲得或實質性改變這兩條原則,但是對於實質性改變的具體理解和應用,卻長期處於個案分析和討論的狀態。而美國國內的原產地認定分別由三個不同的部門負責,更加劇了在這一問題認識上的模糊和衝突。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規則
作為美國本國原產地標識的管理機構,FTC主要負責美國國產商品(made in U.S.A.)的認定。根據FTC的原產地規則指南,對於可標注為美國國產商品的,必須符合以下標準:產品必須在美國完成最終和最重要的裝配過程(Last substantially transformed);構成產品價值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是美國產品,如果有外國部件,該外國部件必須是“可忽略的”(negligible);如果含有外國部件或原料,還需考慮該外國部件或原料與最終產品之間的關係,如:用進口鋼材在美國鑄造的鋼管不能被視為美國原產;如果使用外國部件或原料,但是在美國完成最終和最重要的裝配過程,則該商品不能被標記為美國原產,但可被標記為美國組裝(Assemble in U.S.A.)。
由於根據《購買美國產品法》(Buy American Goods Act)和《聯邦採購條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採購的金額超出小額採購限額的政府採購合同,應優先採購符合FTC標準的美國原產貨物,顯而易見,FTC設置如此高的美國原產貨物認定標準實質上形成了在政府採購層面對美國國內製造行業的保護。
美國海關規則
作為美國邊境和進出口貨物的主要監管機構,美國海關無疑是是美國對進口貨物原產地進行監管的主力,其原產地認定規則也最為重要。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WTO原產地規則協定》後,美國海關在非優惠制原產地的認定標準上基本採納了稅目改變、從價百分比和加工工序三大原則作為實質性改變的判斷準則,但是由於《原產地規則協定》中並沒有對稅目改變、從價百分比和加工工序做出細化的標準,因此在實際的原產地認定中,既有判例仍然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美國海關對實質性改變的核心判斷要素在於產品全部和部分的主要特徵或功能通過加工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不過,由於在通常情況下,因不涉及協定稅率,美國海關對非優惠原產地的關注並不多,往往被負責具體貿易救濟事務的美國商務部搶去了風頭。
美國商務部規則
自1980年美國貿易救濟的調查和管理職權移交至美國商務部後,涉及貿易救濟的進口商品的原產地認定也專由商務部負責。而在商務部進行貿易救濟調查之時,採用的是一套截然不同的實質性改變認定體系,即需要綜合評價以下因素來判斷商品的原產地:商品的附加值;
在第三國加工的複雜程度;經過加工後的產品是否與下游產品屬於同一類型;最終用途的改變;規避(circumvention)發生的可能性。
這一套標準與美國海關的原產地標準截然不同,這直接導致了美國海關的原產地認定結果與商務部的原產地界定多有抵牾。在貿易救濟領域,商務部的原產地認定效力高於海關的原產地認定。商務部有了這把“尚方寶劍”,甚至開始將貿易救濟中的反規避與原產地認定掛鉤,這直接導致了貿易救濟案件中的原產地認定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和政治傾向性。
優惠原產地規則
相對于紛繁複雜的非優惠原產地認定,美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由於多附于成文的雙邊或多邊協定中列示,因此在規則上要明確清晰得多。但是,即使如此,為了防止所謂的第三國搭便車行為,美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也遠較世界上的其他原產地規則複雜。在WTO的《原產地規則協定》所約定的基本原則之外,美國在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往往會加入一些特殊條款,這一點在美國歷史最悠久的自貿協定NAFTA及其後繼者USMCA中尤為明顯。
總體而言,根據NAFTA和USMCA的原產地規則,基本上北美自貿區原產貨物可分為以下四類:完全在北美自貿區獲得或生產,但不包含任何非北美自貿區的材料;完全使用北美自貿區內原產材料並在北美自貿區內進行生產,上述原產材料可由非北美自貿區原產材料制得,如:使用非北美自貿區原產鋼材製成的零件加工成的機器,只要上述零件根據原產地規則可視為北美自貿區原產;使用非北美自貿區原產材料制得,但根據401條附錄符合稅號改變規則的產品;雖不符合401條附錄要求發生稅號改變,但區域價值增值達到一定比例的產品。
除了上述的幾項基本原則外,對於NAFTA和USMCA對汽車、紡織物等的原產地認定有著特殊的規定,如:汽車擁有更高的區域價值含量標準要求,需同時滿足稅號改變和區域價值指標兩個標準,區域價值增值指標只能通過淨成本計算方法來進行確定而不能通過交易價值法來確定等。在USMCA中,還引入了全新的勞動價值含量規則,要求符合USMCA原產標準的汽車必須含有特定比例(30%∼40%)的發生在自貿區內的使用高工資的生產成本。
此外,NAFTA和USMCA中對於未發生稅則改變,但只含有微量非原產材料的商品可忽略相關非原產材料,直接視為原產貨物,即所謂的最小含量規則(deminimums rule)。但該規則對於諸如部分農產品和機電產品並不適用。如使用進口乳粉的兒童奶粉製品即使進口乳粉比例不足7%,也不得適用該規則。
顯而易見,美國通過設置如此苛刻的原產地認定標準來杜絕協力廠商利用加拿大和墨西哥作為跳板,以“搭便車”的形式利用NAFTA和USMCA的協定稅率進入北美市場。在最新的USMCA中對於汽車行業更是通過勞動價值含量規則,確保汽車產業的部分工序必須發生在美國,以保障美國汽車產業的利益。而在NAFTA生效初期,就汽車的原產地問題,也發生了一段非常著名的爭議。
資訊來源:國際商報


出處: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http://cacs.mofcom.gov.cn/article/jmflzx/201811/156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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