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德英法能源轉型政策的推動

發布日期:2018-12-24

2018年12月23日 04:09 工商時報 主筆室
本月中旬,聯合國氣候會議COP 24(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為數近200個國家代表就三年前巴黎氣候協定的規則手冊之落實達成共識。而被譽為「巴黎氣候峰會2.0」的此次會議,各國代表同意控制氣溫升高2度C、並希望邁向1.5度C的目標,提出可供各方檢視的「國家自訂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s)。與其同樣重要的還有此次在波蘭舉辦的官方周邊會議,主題是「加速能源轉型與提高韌性」的國際交流。

國際社會現在對於所謂「能源轉型」的想法,並不是只侷限於致力推動「低碳」、「清潔」、「永續」的能源,而是正本清源的從更宏觀的源頭開始,思索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升溫之間在科學上的關連性與其防治對策。由於「減量目標」和「推進時程」成為各國政府落實溫室氣體減量的國際治理之焦點,相關的政策議題在2015年巴黎氣候峰會之後,也成為G7、G20、APEC等不同經濟合作組織,著眼於能源對話和合作交流的重點。

就此而言,德國和英國政府近年來的努力,可以做為我們的借鏡。德國政府將「提高能源效率」與「開發再生能源」並列,以減輕供電壓力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2012年和2014年修訂「再生能源法」,2014年提出「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畫」,以及2016年的「氣候行動計畫2050」,都是針對溫室氣體減量和因應全球暖化的具體對策。而英國政府在2008年賦予氣候治理決策的法源依據,「氣候變遷法」(Climate Change Act)首開各國風氣之先,減量目標和政策時程是希望在2050年,回到1990年排碳量的基準,而且要再減少80%。


這個高於1997年「京都議定書」減量規範的目標設定,階段性目標是要在2020年達到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水準至少再減少26%;而後續的相關制度設計,則還包括:設置氣候變遷委員會;國際「碳交易權」的使用機制;以及不同產業的排放登記。

然而,如果因為德國和英國氣候治理的因應對策、法令規章、目標設定、制度設計,而以為能源轉型得以從此就邁向康莊大道,則是過度簡化了這個在國際社會上,可謂盤根錯節的多層次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之政策問題。

能源轉型的過程必須運用多元的政策工具,最近一個多月來,法國政府預定開徵燃油稅,因為基層民眾發動所謂的「黃背心運動」,造成社會動盪不安,使得本質是「碳稅」或「能源稅」,積極性的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或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作為受到重挫,也讓世界各國開始重新檢視推動能源轉型的時程和手段。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此次聯合國氣候會議COP 24開會之前,今年10月成立30周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提出「全球升溫1.5度C特別報告」,探討地球表面平均溫度超過工業革命以前,升溫2度C和1.5度C重大影響之差別。有鑒於該報告所警示的時間點介於2030年和2052年之間,世界各國政府過去這些年來,莫不嚴陣以待,台灣當然也不能置身事外。

然而檢視國內當前與「能源轉型」相關的政策作為,首先要檢討的就是與國內政治情勢發展密不可分的能源政策、環境政策、以及產業政策之競合問題。對於工商企業界而言,在能源轉型的過渡期間,氣候變遷的政策治理涉及蔡總統2025年非核家園的政策目標之調整,而更為關鍵的是,穩定的供電能量與合理的電力價格,不只攸關企業的經營成本,也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息息相關,在在都影響台灣未來的經濟發展。

再者,在遵循國際社會「加速能源轉型與提高韌性」相關規範之同時,英國與德國先進的法令規範固然值得學習,法國政府為了加速能源轉型,「欲速則不達」的慘痛教訓,則更讓人感到警惕。

「呷緊弄破碗」的前車之鑑,政府面對「以核養綠」的公投通過結果,在「巴黎氣候峰會2.0」之後,更應該思考的是如何「提高(能源供應)韌性」和「如何提高韌性」,而這才是建立能源永續和低碳節能社會的可長可久之道。

(工商時報)


出處: 中時電子報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1223000195-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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