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108年1月21日起進口CCC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發布日期:2019-01-03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服務組第一科 最新檢視日期:2019-01-0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1月02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77037637A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自108年1月21日起進口CCC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
公告事項:旨揭貨物如未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屬不得進口之貨物,由海關依關稅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辦理。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656436&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