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修正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19-01-29

2019-01-28 19:10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財政部、經濟部今(28)日發布修正「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將提供擔保或保證金的起始點修正為公告進行新出口商調查之日,以資明確;並將提供擔保或保證金的起始點修正為向該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輸入涉案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即日起生效。

修正案也參酌WTO反傾銷協定,修正主管機關進行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是否繼續課稅的調查案件。

財政部表示,本辦法部分條文規定未臻完整明確,為免執行時發生疑義,並應廢止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訂定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因此提出修正。

修正案規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五年,或依規定繼續課徵之日起滿五年者,應停止課徵。

但經主管機關進行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是否繼續課徵之調查(即落日調查)認定補貼或傾銷及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官員指出,修正案以「可能」取代「將」,是因「將」的涵義與WTO反傾銷協定第11條第3項「would be likely to」的用詞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易生混淆。

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課徵滿四年六個月前,財政部應公告課徵期間將屆五年,第10條第3款之利害關係人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落日調查之申請。官員說,「之翌日起」取代原條「後」。

修正案規定,經濟部為進行有關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的調查認定時,應納合考量下互因素:一、進口量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增加。二、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三、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出處: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61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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