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無協議脫歐下之汽車安全及環保標準

發布日期:2019-03-06

資料蒐集:英國/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最新檢視日期:2019-03-06
資料來源:UK GOV
日期:108年3月4日
文號:駐英經(107)經字第109/P200號(商情文號:第109號)

商情本文:

根據英國政府2月25日公告,英國於2019年3月29日脫歐後,擬於英國市場銷售汽車及其零配件之製造商須證明其產品符合英國安全及環保標準。

汽車及其零配件型式認可(type-approval)
汽車及其零配件製造商必須證明其產品符合安全和環保標準才能將產品投放市場銷售。型式認可僅適用於製造商。倘英國在無協議下脫歐,駕駛人和車隊運營商仍然可以駕駛在英國或國外購買的汽車。

自2019年3月29日起之車輛及其零配件型式認可規定
在無協議脫歐下,英國所核發之型式認可將不再適用於歐盟市場。非英國核發之歐盟型式認可(EC type-approvals)將不再自動為英國市場承認,受影響之製造商將須確保所取得之型式認可受其銷售市場承認。

英國將持續承認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對系統及零件之認證,歐盟也將持續承認英國所核發之UN-ECE型式認可。英國車輛認證局(VCA)將持續對英國和UN-ECE型式認可提供測試之技術服務。若英國及歐盟未進一步達成協議,歐盟型式認可機關恐不會承認VCA所提供之技術服務結果。

現行車輛及零配件型式認可
倘英國在無協議下脫歐,汽車製造商在英國市場銷售其產品之前需獲得英國臨時型式認可。歐盟型式認可將不再適用於英國市場,除非該產品在英國脫歐之前就在英國銷售。

具有有效歐盟型式認可的零配件、拖車和非道路使用之移動式機械製造商暫時不需申請臨時英國型式認可。英國政府可能延後對上述產品之批准程序。

英國脫歐後,英國和歐盟的技術標準將保持一致。因此,可證明持有有效歐盟型式認可的製造商於英國申請型式認可時英國將核發臨時型式認可。該將歐盟型式認可轉換為英國型式認可之行政程序可避免製造商再度花費昂貴費用進行重新測試和設計,並且可確保其產品可以繼續在英國銷售和註冊。

英國臨時型式認可自核發日起2年內有效,在此期間臨時型式認可須轉換為正式的英國型式認可,臨時型式認可過期後無效。VCA將於2019年將臨時型式認可轉換為正式型式認可。

目前持有VCA核發的歐盟型式認可的製造商,如果計畫繼續於歐盟市場銷售其產品,則必須獲得歐盟國家型式認可機構所核發之新型歐盟認證。該程序載於歐盟法規2019/26中(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2019:008I:TOC)。歐盟將在適當時機提出有關該程序如何運作之進一步資訊。

新車輛及其零配件型式認可
倘製造商預計在英國脫歐後於英國市場銷售新車款,製造商需事先獲得英國型式認可。

倘製造商計畫將其歐盟型式認可轉換為英國型式認可,則必須遵循英國型式認可計劃的要求。

計畫在英國脫歐後於歐盟市場銷售新產品的製造商將需要遵循現行程序以獲得新的歐盟型式認可。製造商必須透過歐盟型式認可機構和該機構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對其產品進行全面測試和認證。

符合歐盟型式認可的車輛類別

客車:
• 客車(M1)
• 小型巴士(M2)
• 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M3)

貨車:
• 輕型貨車,汽車派送貨車(N1)
• 重達12噸之貨車(N2)
• 超過12噸之貨車(N3)

公路車拖車:
• 輕型拖車(O1)
• 重達3.5噸之拖車(O2)
• 重達10噸之拖車(O3)
• 超過10噸之拖車(O4)

摩托車:
• 輕型摩托車和電動腳踏車(L1)
• 輕型三輪摩托車(L2)
• 摩托車(L3)
• 帶側車之摩托車(L4)
• 動力三輪車(L5)
• 輕型四輪車(L6)
• 重型四輪車(L7)

農林業用車:
• 輪式拖拉機(T)
• 履帶式拖拉機(C)

用於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
• 小型園藝和手持設備(割草機,電鋸等)
• 建築機械(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等)
• 農業機械(收割機,耕種機等)
• 火車,鐵路機車和內陸水路船舶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6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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