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日EPA生效後對臺灣出口歐盟及日本之可能影響

發布日期:2019-03-19

日期: 2019/03/14
作者: 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 李宜靜 分析師
文件編號: WTOepaper639
一、歐日EPA概述

  日本為歐盟在亞洲地區的第二大貿易夥伴,僅次於中國大陸,歐盟則為日本第三大貿易夥伴。日本對歐盟享有貿易順差,機器及機械用具是日本出口至歐盟之主要產品,占日本出口歐盟總值40.86%,其次為車輛運輸設備(26.41%)、化學產品(9.45%)、光學精密儀器及器具(8.14%);歐盟對日本出口之主要產品則是化學產品,占歐盟出口日本總值27.08%,其次依序為機器及機械用具(17.15%)、運輸設備(15.80%)、光學精密儀器及器具(8.04%)。雙方於2012年7月釋出經濟夥伴協定影響評估後,在2013年3月正式啟動談判,並於2018年7月正式簽署歐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2019年2月生效。

  根據歐盟及日本官網公布之協定文本,歐日EPA共計23章,其中7章有相對應之附件。協定內容涵蓋貨品貿易、原產地規則、貿易便捷化、貿易救濟、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服務貿易及投資自由化與電子商務、政府採購、競爭政策、補貼、國有企業、智慧財產權、中小企業、爭端解決等。協定附件則是與貨品貿易(雙方降稅承諾、汽車及零組件、燒酒、葡萄酒)、特定原產地規則、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食品添加劑)、服務貿易(金融監管、專業人員商業活動限制、自然人移動)、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地理標誌)等領域相關。

  就產品關稅而言,歐盟認為日本對歐盟部分產品徵收較高的關稅,如:葡萄酒、義大利麵條、巧克力、鞋子及皮革製品,使得日本市場的歐盟產品顯得更加昂貴;日本則希望削減歐盟對汽車及其零組件徵收之關稅。此外,雙方亦希望透過協定減少其他非關稅障礙,例如:歐盟企業認為進入日本市場的主要障礙是法規制度,日本某些法規制度不同於國際標準和慣例,使得歐盟出口成本提高10%∼30%,倘若日本將其標準與國際規範保持一致,則歐盟企業出口將更加便利,亦可強化國際標準。另外,在全球保護主義壓力不斷增加之時,歐日EPA向世界其他國家明確傳達歐盟與日本拒絕保護主義的訊息,雙方將基於公平規則和高標準開放企業營運和貿易。

二、日本降稅模式

  日本承諾之降稅模式有52種,大致可分為7類,包括(1)立即降稅為零;(2)分為4、6、8、9、11、13、14、16年平均降稅為零;(3)分為6、8、10、11、13、16、21年非平均方式降稅為零,如:前幾年削減某比例關稅,後續幾年再平均降稅至零等;(4)非平均降稅方式,最後仍保有關稅,如:前幾年平均削減某比例關稅之後維持不變,或調降稅率後再以不定期間削減某比例關稅等;(5)以承諾表所附每公斤單價及稅率之表格計算每年關稅;(6)關稅配額;(7)排除降稅。日本以2017年關稅為EPA降稅承諾之基礎稅率,大部分稅目於協定生效當年降至零關稅,其餘部分稅目依約定方式分別於生效後第4、6、8、9、10、11、13、14、16、21年降至零關稅,另有部分稅目僅調降些微關稅、關稅配額或排除降稅,最終關稅不為零。就稅項比重而言,日本在歐日EPA承諾84.3%稅項(7,963項HS 9位碼稅目,但其中3,695項稅目之原始稅率即為零)於協定生效後立即降為零關稅,降稅過渡調適期為20年,待完成所有降稅承諾之後,日本5.21%稅項仍維持關稅(492項HS 9位碼稅目,但其中47項稅目之原始稅率即為零),主要是農產品及少部分工業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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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aspx?nid=126&pid=32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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