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水平防衛措施規章」已於2019年3月14日生效,目前適用歐盟與新加坡、越南及日本的自由貿易協定

發布日期:2019-03-29

資料蒐集:比利時/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19-03-27
歐盟於2019年2月22日公告歐盟與第三國自由貿易協定之防衛條款與機制規章 Regulation (EU) 2019/287,implementing bilateral safeguard coauses and other mechanisms allowing for the temporary withdrawal of preferences in certain trade agreements concluded between the EU and third countries,公告後20日生效;爰本規章已於2019年3月14日生效。

依據本規章,歐盟在與第三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給予第三國貿易優惠待遇的情況下,倘歐盟自第三國產品進口突增導致產業受損,歐盟可依據雙邊防衛條款或機制,對敏感性產品暫時取消關稅優惠或其他優惠措施。

另歐盟將對本規章附錄所指之與第三國洽簽FTA之敏感性產品設立監控機制,監測其進口統計數據之演變。倘會員國業者掌握事證,或執委會自行發現該等敏感性產品有進口大量增加導致歐盟產業受損,則執委會將展開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實施臨時及最終防衛措施,措施原則上不超過2年。本規章第14條尚有其他配套機制如暫緩、恢復或調整關稅優惠或其他優惠措施等。

依據本規章附錄,目前規章適用的協定為歐盟與新加坡、越南及日本的自由貿易協定。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65074

回上頁

留言板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