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以上之中古機械不可進口至越南

發布日期:2019-04-27

資料蒐集:越南/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19-04-26
越南總理本(2019)年4月19日頃頒布第18/2019/QD-TTg號決定規定有關中古機械進口。

根據上述之決定中古機械進口須滿足以下條件:

1. 機械使用年數不可超過10年;若干具體領域之機械設備已使用年數可超過10年,但不可超過15 年或20年(依照上述決定附件1)。

2.依照以下標準生產

有關安全、節能及環保須符合越南技術規準(QCVN) ,倘無相關規準,進口之中古機械設備須符合越南標準(TCVN) 或G7成員國、韓國之標準。

另外除海關法規定之進口文件外,進口商須補充以下文件:

(1) 企業蓋章之營業許可證影本。倘為委託進口須具備委託進口文件。

(2)倘機械係在G7成員國及韓國生產,須提供由生產廠商簽發之生產年度確認書正本。

(3)倘無上述確認書須提供滿上述決定第11條規定之檢驗組織所簽發之檢驗證書。

第18/2019/QD-TTg號決定自本年6月15日起生效。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6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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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9/QD-TTg號決定規定

2021-06-06 10:41:05

您好
如題、請問有第18/2019/QD-TTg號決定之條文內容嗎? 因為想了解第11條規定檢驗證明如何取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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