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5項鋼鐵產品,不予臨時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

發布日期:2019-05-21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108年4月26日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第14次會議決議,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不銹鋼冷軋鋼品、不銹鋼熱軋鋼品、特定碳鋼冷軋鋼品5案經初步調查認定,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且不銹鋼熱軋鋼品及特定碳鋼冷軋鋼品兩案之涉案廠商亦有傾銷情事,惟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尚無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爰對涉案貨物不採行臨時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措施。

  該署說明,由於中國大陸政府未回復反補貼調查問卷,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參酌美國商務部對中國大陸抗腐蝕性鋼品(Certain 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Products) 平衡措施案、對中國大陸不銹鋼鋼品(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平衡措施案相關認定報告,認定中國大陸政府補貼率為27.36%~51.32%;另不銹鋼熱軋鋼品及特定碳鋼冷軋鋼品兩案則以涉案貨物出口至我國之出口價格為基礎,計算出傾銷差率為26.68%~36.77%。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依據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19.2條規定及反傾銷協定第9.1條,若課徵低於補貼總金額之平衡稅或低於傾銷差額之反傾銷稅,即足以排除國內產業所受損害時,宜從低課徵。為兼顧鋼鐵產品上下游產業發展需要,財政部請經濟部參考歐盟及加拿大之實務做法就5案提供初步認定之損害差率;據經濟部函復,5案經考量現階段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可能影響後,建議初步差率為0%~10%。

詳細內容


出處: 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F55943A3BAA86A6A&sms=1095B63D0846032B&s=7F593FDDD9A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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