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布環保法之施行細則修正議定

發布日期:2019-05-23

資料蒐集:越南/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19-05-22
本(2019)年5月13日越南總理頃頒布第40/2019/ND-CP號議定,補充、修正環保法之施行細則。

具體而言,上述議定補充、修正4個議定,包括:2015年2月14日第18/2005/ND-CP號議定,有關環保規劃、環境戰略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及環保計畫;2015年2月14日第19/2015/ND-CP號議定,有關環保法施行細則;2014年12月31日第38/2015/ND-CP號議定,有關廢棄物及廢料之管理;2015年4月24日第127/2014/ND-CP號議定,有關環境觀測服務組織之條件。

第40/2019/ND-CP號議定亦規定: 在本議定生效前已接收之文件將繼續依照收件當時之規定辦理(第18/2015/ND-CP號議定第22條及第38/2015/ND-CP號議定第64條規定除外),或申請人有意願依照第40/2019/ND-CP號議定規定辦理除外。

第40/2019/ND-CP號議定廢除:第18/2015/ND-CP號議定第11條,第19/2015/ND-CP號議定第26至30、34至36條、第55條第3至6項及附錄5之規定,第38/2015/ND-CP號議定第9條第5及9項,第27條第1項a、b目,第38條,第41條,第43條第1項b目及第44條第3項等規定。

第40/2019/ND-CP號議定自本年7月1日起生效。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6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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