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二次鋰單電池�組(鈕釦型除外)」、「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電動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如供其他商品加工、組裝用,不於市場單獨陳列或銷售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發布日期: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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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7211&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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