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布補充、修正作為生產原料之廢料進口規定之議定

發布日期:2019-05-27

資料蒐集:越南/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19-05-23
越南政府頒布第40/2019/ND-CP號有關補充、修正環保法施行細則之議定以補充、修正作為生產原料之廢料進口規定。

具體而言,上述議定補充、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38/2015/ND-CP號議定第55條,有關自國外進口作為生產原料之廢料進口規定及進口對象。

依照新規定,此等廢料須符合環保法第76條第1項之規定。

進口廢料之組織及自然人可在進口海關單位或在使用進口廢料之生產基地之海關單位辦理海關手續;進口廢料品質檢查地點可選擇在進口海關,或在使用進口廢料之生產基地海關單位,或在使用進口廢料之生產基地檢查。

進口之廢料須符合下列條件始能在港口卸貨:

收貨之組織及自然人在 E- Manifest系統上收貨,且須持有有效之進口廢料符合環保條件確認書,同時須在廢料進口配額內。
在E- Manifest系統上收貨,並持有對在E- Manifest上記載之進口廢料之押款證明(依照第40/2019/ND-CP號議定第57條第3項b目規定)之組織、自然人。
海關單位有責任在核准卸貨前檢查上述條件。

有關進口條件,第40/2019/ND-CP號議定亦規定,具有使用進口廢料生產基地之組織、自然人須符合環保法第76條第2、3項之規定;持有資源環境部批准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其內容包含:使用進口廢料作為生產原料,並獲得環保工程完工之確認書或處理危害廢棄物許可證,且須使用上述工程處理廢料作為生產原料。

對於興建之案件須符合第18/2015/ND-CP號議定第16b 及17條之規定。

第40/2019/ND-CP號議定亦對進口廢料作為生產原料作出環保之規定,如倉庫、回收設備技術、雜物處理等。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69313

回上頁

留言板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