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跨境數據流動和數位產品跨境貿易價值的進展和挑戰

發布日期:2019-06-04

日期:2019/05/30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 靖心慈 副研究員
文件編號:WTOepaper649
一、前言

  數位時代因為網路頻寬擴大,奠基於網際網路之新商業模式和新數位科技不斷的產生,人們的生活、工作和娛樂方式產生了大幅度的改變。世界各地的人們通過網際網路跨越國界無縫流動數據的新方式,將彼此聯繫起來。企業依靠跨境數據流動進入市場,並與全球客戶互動、尋找新供應商、並與其海外分支機構進行溝通。人民依靠跨境數據流動以獲取來自世界各地的大量資訊;與海外的家人、朋友和同事溝通;並進入外國消費者和金融市場。全球的數據用戶正在探索使用網路流動大數據的新方法,以更瞭解其所居住的世界和創造新的商業模式。

  越來越多的研究已經指出跨境數據流動�網際網路與經濟成長之間的關係,所以衡量和分析這些跨境數據流動和網際網路之價值,不僅可以幫助企業進行商業策略之選擇,也可推動國家政策決策者做出明智的決策,以進行政策優先事項選擇、國際談判、法規和立法。

  本文從跨境數據流動和數位產品跨境貿易兩個面向著手,瞭解目前數位活動頻繁之下,蒐集和編製統計數據的相關進展,以及所面對的挑戰。

二、測量跨境數據流動經濟價值之進展

  美國商務部2016年研究報告指出[1],數據流動的類型可以區分為四種,即(1)政府和軍事通信等非商業數據流動、(2)買賣雙方之間以市場價格進行的交易數據流動、(3)企業內部或企業之間以0美元市場價格方式交換商業數據和服務(如涉及供應鏈、個人或設計資訊)、(4)以0美元的市場價格向終端用戶提供數位數據和服務(如涉及免費電子郵件、搜尋引擎結果、地圖和方向、通過社交媒體提供的資訊)。測量跨境數據流動的價值僅針對第2至4種類型。

  世界各國政府越來越多地尋求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的法律和政策,如在地存儲數據要求、數據隱私規範、網路審查。其中,數據在地化要求通常會迫使企業在其他國家�地區存儲數據,因而降低了其經濟效率。這不僅增加存儲成本,也可能對業務運營產生很大影響,特別是對於那些可能缺乏資源遵守相關法規的小公司。另外,各國隱私政策和傳輸受保護數據的不同,企業為遵守各種法律和法規,這可能既費時又複雜;網路審查正在普及成長中,其會形成市場進入之嚴重阻礙市場;傳統的邊境措施,如關稅和複雜的文件準備和流程,都會增加小型線上零售交易的相關成本,使得開展線上業務變得更加困難,特別是對於中小企業。

  測量跨境數據流動經濟價值面臨的主要挑戰,第一是瞭解企業使用跨境數據流動的本質;第二是對各種類型的跨境數據流動或廣泛數位經濟構成內容缺乏一致的定義;第三是缺乏跨境數據流動和數位經濟之官方統計專門數據;第四是目前跨境數據流動和數位經濟價值估計的數據範圍仍然有限;第五是目前利益相關者估計和研究跨境數據流動和數位經濟價值非定期產生的。

  美國國際貿易統計數據無法明確反映以0美元市場價格方式的跨境數據交易,至於其他官方政府統計數據可能隱含地記錄了這些0美元交易產生的經濟價值,但很難將生產力或GDP的收益歸因於這些流量,通常是將收益歸因於技術進步。在0美元市場上交換的商業數據和服務通常確實有與之相關的收入,例如一家公司提供免費服務吸引用戶訪問,其網站提供宣傳而收取其他公司的廣告費用;公司提供免費基本版服務吸引客戶,然後提供收費的升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13年對數位密集型行業的公司進行調查,結果超過80%的企業使用網際網路進行廣告或營銷,從事企業對企業通信或內部溝通,或訂購實際交付的產品。超過60%的人使用網際網路與消費者溝通,進行市場調查或訂購線上交付的產品。超過1/3的受訪企業使用網際網路進行供應鏈管理或銷售產品。利益相關者認為數據流動對創新和生產力的貢獻很大,但影響難以量化。

  所以,目前的進展就是先要充分瞭解和量化企業如何及在多大程度上使用數據流動來開展業務,之後才能開始量化這些影響的價值。目前的一些想法是測量數據流動的內容價值或數位傳輸產生的價值來量化數據流動對經濟的貢獻。

  至於針對研究對象的篩選,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數位密集型」行業定義為公司特別參與數位貿易的行業,判斷標準是該公司(1)電子商務占總收入的百分比;(2)數位/資訊技術投入占總中間投入的百分比;(3)數位/資訊技術相關職業類別的僱員所占總僱員比例。

  目前國際使用官方公布統計數據的跨境數據流動做為最佳定量證據,就是選擇國際服務貿易統計之中可能提供數位服務較多之行業,如保險、金融、使用智慧財產權的費用、電信、電腦和資訊服務、以及其他研發、諮詢、建築等商業服務,將其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金額加總而得。

三、測量數位產品跨境貿易價值之進展

  WTO 2016年工作文件指出[2],歷史上國際貿易早就將好想法、點子或內容轉換為實體商品進行交易,愈來愈多的智慧財產權價值被納入至實體商品之中。但是,隨著數位經濟的發展,將好想法、點子或內容轉換成數位產品進行交易的數量不斷增加,而且依附實體商品交易之情形不斷減少。

  目前,想法、點子或內容存在於現有經濟統計蒐集交易數據之項目中,即.存在於(1)智慧財產權相關產品:生產資產、電腦軟體和數據庫、視聽產品、研發成果、勘探權、使用商標等非生產資產;(2)有形產品的交易:嵌入智慧財產權之商品交易、嵌入研發成果之商品交易、實體媒體的原作�藍圖交易;(3)無形產品的交易:透過電子傳輸等方式下載具商品等同性質的產品、使用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支付和特許經營型交易之商標支付、向生產者或家庭轉移某種類型之藍圖等。但是,現有經濟統計所蒐集之交易數據仍無法將數位產品交易之部分區隔出來,所以也無法對該交易的重要性進行全面而準確的評估。

  在WTO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產品,主要考量點就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執法程度在世界各地差異很大,這些差異成為國際經濟關係緊張的根源。《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設立目的,就是要縮小這些權利在世界範圍內受到保護的方式的差距,並將其置於共同的國際規則之下。

  在WTO處理有形產品的交易,如電子書等下載產品具有等同商品的性質,就是適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貿易規則。有形產品通過邊境進行交易,則會向海關提供HS代碼,並支付一般關稅或其他形式的稅收。對於有形資訊技術產品,適用資訊科技協定貿易規則。

  在WTO處理無形產品的交易,如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模式一跨境供應和模式二國外消費,如果產品沒有實際越過邊界且被視為服務,則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貿易規則。自1998年以來,WTO一直在討論電子商務,它將其定義為通過電子手段生產、配銷、行銷、銷售或交付商品和服務,會員對於跨境電子傳輸也持續暫停徵收關稅。由於GATS技術中立,因為其條款不區分提供服務的技術手段,因此以電子方式提供的服務屬於GATS範圍。至於無形數位產品交易的技術交付方式,主要是通過電子商務線上進行。在GATS承諾或談判中,目前沒有任何一個部門能夠被明確地識別是與想法、點子或內容交易有明確的相關性。

  因此,數據資訊流動就成為全世界服務供應商日益關注的一個項目,特別是與通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類型的數據網路發生的流量有關的項目。數據資訊流動限制的問題,在貿易談判中就成為重要議題,例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就納入允許透過電子方式跨境移轉資訊的約束性規則以及禁止數據在地化的附加規定。

  傳統數據蒐集編譯分類方式無法解決所面對的新商業模式、數位產品消費方式等問題,在2009年第六版國際收支統計和2010年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的延伸國際收支服務分類(Extended Balance of Payments Services Classification)中,都建議將服務項目進行更細目的分類,以利獲得數位產品跨境貿易價值之相關統計數據。

四、跨境數據流動和數位產品跨境貿易價值之挑戰

  在跨境數據流動價值方面,目前國際使用官方之統計數據,並沒有記錄公司內部和公司間的數據流量,這些數據流量具有價值,但其價值與明確的市場貨幣交易沒有關聯而未被記錄。另一個問題是目前整個經濟中的企業都依賴網際網路和其他數位技術,僅衡量數位密集型行業也限縮了統計數據的範圍,使數據判斷會有偏小之風險。

  在數位產品跨境貿易價值方面,目前國際採用蒐集數據項目進行更細分類的方法,但這方法無法解決蒐集本身就欠缺的項目,例如一些最終用戶使用智慧財產權之許可�副本。因為現實運作中,銷售給最終用戶許可�副本之嵌入智慧財產權商品,若是屬於大量生產、非客製化、且給予永久使用許可的產品將被歸類為有形產品,但在電腦軟體和視聽等項目銷售需要隨後支付定期許可費用仍然視為服務。若是屬於客製化,則被視為服務。所有副本以電子方式交付或配銷(下載、線上消費、串流),將歸入到相關的服務,這些很可能都是數位產品跨境貿易的重要項目。近幾十年來,與上述類別相關的交易數量大幅增加。然而,這些類別存在重大的測量挑戰,例如,從報告人或編制者的角度來看服務項目細分,類別之間的區別可能並不總是很明確;電信公司、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等新的主要參與者提供數位產品,這可能導致活動領域的模糊;公司內部交易可能受到轉移定價或稅務規劃問題的影響,使服務貿易流量與財產收入的區別不是很明確。

  面對這些挑戰,先進國家建議的努力方向,如下:

  1. 提高政府服務部門統計數據的整體覆蓋面和品質;

  2. 制定跨境數據流動相關概念的標準定義;

  3. 更好地瞭解企業如何使用跨境數據流動以及數據流動提供的經濟價值;

  4. 制定改進和一致的總體經濟統計數據,以衡量跨境數據流動和數位經濟的價值。


出處: 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aspx?nid=126&pid=32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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