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由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貨物,比照關稅法第51條規定,免徵關稅

發布日期:2019-07-02

資料來源:關務署秘書室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81003962號

一、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由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貨物,比照關稅法第51條規定,免徵關稅。
二、前點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核辦方式,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及第42條第1項規定辦理。




部 長 蘇 建 榮

上版日期:108-07-01


出處: 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55DD2CDA2ED6C1&sms=9FA66FA17135CFC2&s=2398E4C94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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