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海關總局頃頒布第4138號函有關在地出口退稅事宜

發布日期:2019-07-08

資料蒐集:越南/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19-07-05
越南海關總局最近已對在地出口退稅問題頒布第4138/TCHG-TXNK號函指導處理方式。該函指導內容如下:

越南海關總局收到若干省市海關分局之反映、報告有關處理加工、生產出口型之進口貨物,然後再在地輸出( on -spot export)之進口稅所面臨之問題。為能統一處理,越南海關總局意見如下:

根據第107/2016/QH13號進口、出口稅法第2條第1及第3項之規定,透過越南邊境、關口出口、進口貨物;在地出口、進口之貨物均屬應繳稅對象;

根據越南政府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號議定第2條第10項之規定,為加工、生產後出口而進口之貨物豁免進口稅;

根據越南政府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D-CP號議定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有關在地出口貨物之海關手續;

根據財政部第38/2015/TT-BTC號公告第86條第5項以其補充、修正之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號公告之規定,有關在地出口、進口貨物之海關手續。

倘企業進口原料、物資來加工生產出口貨品,然後出口或銷售該加工出口產品給予外國廠商,惟外國廠商指定貨物交給在越南其他廠商(以在地出口方式出口)可豁免用來加工、生產在地出口貨物之原料、物資之進口稅。

本函取代越南財政部海關總局2018年10月5日第5826/TCHQ-TXNK號函第2點之內容。

越南財政部海關總局謹向各省市海關單位週知並執行。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7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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