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確有補貼及傾銷事實

發布日期:2019-07-16

資料來源:關務署秘書室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81014877號
附件: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確有補貼及傾銷事實。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4條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8年7月5日第1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物名稱:不銹鋼熱軋之特定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hot-rolled)。
(二)貨物範圍:200系、300系、400系等捲盤狀與非捲盤狀之不銹鋼熱軋扁軋鋼品,包括所有寬度在內。惟不包括200系、300系、400系表面經熱軋退火酸洗處理且鋼品厚度超過7公厘或寬度超過1600公厘之不銹鋼熱軋扁軋鋼捲。
(三)貨物成分:由鐵、鉻、碳及鎳與眾多不同元素所組成之合金,鐵是主要成分元素,鉻是第一主要合金元素,以重量計含1.2%或以下之碳及10.5%或以上之鉻,並可含或不含其他元素之合金鋼。
(四)參考稅則號別:721911、721912、721913、721914、721921、721922、721923、721924、722011、722012共10目。
(五)用途:主要提供下游廠商經加工處理作為不同之用品,應用產業為冷軋加工、石化桶槽、車輛、機械、工廠設備及製管等行業。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鞍鋼聯眾不銹鋼有限公司、太鋼不鏽香港有限公司、福建福欣特殊鋼有限公司、威海國際有限公司、廣東吉瑞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JFE商事會社、福建鼎信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廣新鋼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本案各涉案廠商補貼率及傾銷差率最後認定如下:
(一)補貼率:本案涉案國補貼率為43.86%。
(二)傾銷差率:
1、福建福欣特殊鋼有限公司及其出口商上海JFE商事會社:26.68%。
2、中國大陸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32.58%。
四、按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19.2條規定,若課徵低於補貼總金額之平衡稅,即足以排除國內產業所受損害時,宜從低課徵;反傾銷協定第9.1條規定,如以低於傾銷差額的稅額課徵即足以排除國內產業所受之損害時,應以該較低之稅額課徵。本案前於初步認定階段,經濟部以108年4月10日經調字第10802604280號函知本部:「……經考量現階段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可能影響後,建議初步差率為0%~10%……。」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該補貼及傾銷是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另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經最後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
六、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4號公告及108年5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81010431號公告。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八、本案補貼及傾銷最後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平衡稅案、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蘇 建 榮

上版日期:108-07-12


出處: 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55DD2CDA2ED6C1&sms=9FA66FA17135CFC2&s=B932C1DE46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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