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9-08-23
本案我國曾主張我為發展中國家且受調期間出口至歐亞同盟受調產品占比低於同盟進口量3%,應依防衛協定第9.1條排除我國,根據最終調查報告因台灣未納入該同盟決議之普遍優惠制國家(GSP)清單中,無法將我排除防衛措施,詳情請見附檔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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