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9-09-12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服務組第四科檢視日期:2019-09-1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11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1747號
主旨: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附件:
「檔案下載」1080151747-1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修正規定.pdf
「檔案下載」1080151747C-1令.pdf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679893&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