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第3條
發布日期:2019-10-08
一、修法目的:引進具有發展、創新潛力,或已經初期研究發展成長中之新創事業,加速園區產業發展創新,活絡國家經濟。
二、修正條文及說明︰
(一)新創事業為國家產業發展之新活力,可促使產業轉型升級,活絡國家經濟。惟新創事業初期資金有限,其實收資本額可能無法達到申請設立區內事業應達新臺幣100萬元之最低標準。為引進具有發展、創新潛力,或具初期研究發展成果之新創事業,以加速園區產業發展創新,爰於「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第3條增列第5款但書,排除新創事業實收資本額,如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最低標準,無法入區投資之限制。
(二)實施期程:2019年9月12日公告發布實施。
出處: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1&news_id=8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