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脫歐對食品安全立法及國內貿易的潛在影響之探討

發布日期:2019-11-19

資料蒐集:英國/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經濟組文章分類:當地商情檢視日期:2019-11-19
資料來源:UK Trade Policy Observatory
日期:108年11月13日
文號:駐英經(108)經字第400/P200號(商情文號:第400號)

商情本文:
根據UK Trade Policy Observatory(UKTPO)10月分析報告,

一、該文章針對英國脫歐法案(EU Withdrawal Act 2018,目前仍在國會尚未通過),就有關食品安全立法部分,包括農藥規範、基因改造生物規範、以及微生物食品安全規範進行檢視。脫歐法案立法架構係擬將歐盟法規轉換為英國國內法,屬於主要法律(Primary legislation),其中法律規範未足部分(如屬歐盟機構規定部分),由英國各部長授權制定(Secondary or delegated legislation)。另英國政府(英格蘭)與其他政府(威爾斯、蘇格蘭與北愛)政治法律係採政治授權(Devolution)。

二、英國政府是否僅使用該立法權力來確保與歐盟法律及政策間的連續性,或是否正在使用該立法權力來改變這些關鍵的政策領域和法律架構,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其中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DEFRA)制定英國脫歐行政法規中約25%的內容,該比例遠超過其他部門,另顯示出英國約有80%的環境、食品和農業法規是由歐盟制定。該文章以4項指標檢視脫歐法案,並認為該法案規範功能未能涵蓋目前歐盟所規範功能,其分析如下:

1. 農藥規範

歐盟法律規範農藥的使用、農藥產品中活性成分的核可及農藥在食品和飼料中的最高殘留量標準。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負責批准農藥中活性成分及設定最高殘留量標準,同時受制於提供科學風險評估的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及由歐盟成員國代表組成的食物鏈和動物健康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for Food Chain and Animal Health)之審查。

英國政府擬採取授權政府部長的方式,進行修改、撤銷或制定農藥法規和發布關於如何執行新農藥批准程序及最高殘留量標準指南,取代歐盟執委會、歐洲食品安全局及食物鏈和動物健康常務委員會的角色。各部長藉由權力合併及取消對農藥法規變更進行監督審查的要求,為農藥規範建立新的法律框架。

英國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HSE)及其化學法規部門(Chemical Regulatory Division)目前雖然負責評估農藥產品,但不負責分析其活性成分。農藥專家委員會(UK Expert Committee on Pesticides,ECP)建議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局及食品農藥殘留專家委員會(Expert Committee on Pesticide Residues in Food,PRiF)共同監控農藥殘留量。歐盟法規明確定位歐盟執委會、歐洲食品安全局及食物鏈和動物健康常務委員會等機構的監管角色,英國則尚未指派機構進行監管。

2. 基因改造生物規範

歐盟法律規範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GMO)的風險評估、授權和標籤規則,以保護消費者和追溯產品。英國行政法規針對歐盟GMO法規轉換的備註敘述,提及英國只需更改執行機構並將歐盟程序改為英國程序,不用對政策內容進行實質性更改。不過英國農業部長仍將進行修改,以制定適合英國的GMO相關採樣及測試之技術法規指南,及修改英國GMO門檻使低於標準的產品無須加註標籤。
此外政府部長也將更改關於GMO的授權,以英國各區的食品安全部門取代歐洲食品安全局;以英國各部長取代歐盟委員會和常委會的職責;由食品標準局(Food Standards Agency,FSA)提交監測報告取代歐盟執行委員會的角色;由政府部長決定參考的實驗室或公共分析員取代歐盟的參考實驗室(Community reference laboratory)。雖然英國行政法規複製部分歐盟的GMO法律,不過這些法律對各政府部長的監督及制衡仍不足。

3. 食品添加劑規範

歐盟根據安全評估、添加劑的技術需求及消費者訊息的規範標準來實施具使用條件的食品添加劑授權制度。英國行政法規將歐盟的食品添加劑制度轉換為英國法律並調整部分關鍵規定,撤銷歐盟法規有關重新評估添加劑的要求、控管添加劑的使用、回報添加劑的比例等。此外英國行政法規刪去歐盟關於添加劑的重要制度,即一種基於風險方法來監測食品添加劑使用的系統,顯示英國政府有意停止對於食品添加劑的監測。

4. 微生物食品安全規範

歐盟法律規定除牛肉可以用乳酸溶液處理外,其餘肉品只能用清水洗滌,如果歐盟成員國希望使用其他溶液,則須尋求由會員國組成的監管委員會之批准。英國行政法規則明示業者可以使用任何食安局所授權的物質,並暗示各政府部長可以規定及批准用於清洗動物肉體的溶液,無須遵守歐盟法規的監督制衡方法。

除非英國與歐盟達成協議,否則英國將退出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通報系統(EU-wide 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RASFF),RASFF系統能迅速通知成員國關於不安全和被拒絕運送的食品和飼料之消息。RASFF系統是有利於英國的,但若英歐對此未達成協議,英國勢必也要退出RASFF系統,這將可能增加英國的食安問題。


三、該法案並可能衍生對貿易影響

目前英國英國政府(英格蘭)與其他政府(威爾斯、蘇格蘭與北愛)間各缺乏功能性統籌,將造成脫歐後英國國內市場複雜性,基於政治及法律理由,目前英國脫歐法案法律架構增加國內市場分裂風險,由於北愛爾蘭仍將續依歐盟法律。
    
另依目前歐盟法律,雖然英國各政府在部分案件存有差異,但基本上歐盟有一套共同基本準則 (common baseline),但未來英國各政府未提供該共同基本準則。另歐盟法令針對貨品,在極少情況下,未作邊境管制,惟未來英國對殘留量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其中對於農藥活性成分最有可能產生,將產生如何使英法規管制及邊境管制能符合國際規範問題。     

目前政府認為瞭解脫歐後需建立共同架構(common framework),並已取得各政府同意以促進英國內部市場功能,以及符合國際義務,但英國倘在無協議下脫歐或英國內部標準與歐盟不同時,該項共識將破裂,目前政府評估有160項左右之議題需採共同架構制度,其中尚待統合之議題包括動植物健康、動物福利、追蹤制度、食品衛生、食品標示、有機食品標準、食品標示、農業法規、食品及飼料安全和基因改造生物栽培等。

現行英國政府(英格蘭)與威爾斯、蘇格蘭與北愛間設有聯合部長委員會(Joint Ministerial Committee, JMC)機制,該機制係英國政府與權利間之溝通管道,英國政府體認到英國政府與蘇格蘭政府間之脆弱關係與改革該機制之必要性,建立英國全國共同法規制度之必要性雖已獲各政府同意,但該改革行動方案共有5個階段,目前僅在第2階段,倘近期脫歐或在無協議下脫歐,該項改革行動更迫切需要。

另在國際貿易方面,英國與美國未來簽訂英美自由貿易協定(UK-US Free Trade Agreement)時,食品安全問題將會成為敏感題,美國已明確表示其談判首要目標為使英國規則和標準與美國保持一致。美國在食安方面的做法與歐盟有顯著差異,然而蘇格蘭已承諾其法規將與歐盟保持相同,增添英國內部在此議題之衝突。除明顯的政治性問題外,若任何地方政府拒絕重新調整其歐盟的食安法規以符合美國標準,那麼若未來簽訂英美自由貿易協定將使英國境內農產品和食品的流通複雜化。此外,英國國會對於貿易協定之批准程序不似美國國會來得有影響力,國會須對主要法案(primary legislation)進行審查通過,但無法修改英國政府與其他國家簽署之貿易協定內容。
        
四、總結及建議

目前脫歐法案就農藥規範、基因改造生物規範、以及微生物食品安全規範,授與政府部長行使相當大裁量權,爰使部長可制定準則影響實質政策內容或依授權制定新食品安全法規,並可能在未獲國會審核下,授權制定法令降低公共及環保衛生等議題, 另可能各政府有不同標準,影響內部貿易及對外簽署協定。該文章建議脫歐法案針對食品安全架構及重大政策需作修改,需提供國會足夠審查時間,以及公眾參與。對各政府授權制定法令需有檢視程序,加強各政府注重英國對外談判協定內容,以建立整合內部食品標準,以及立法規定,涉及對外貿易協定有影響改變食品安全及環保標準時,需由國會立法。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84030

回上頁

留言板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