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2009-07-03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衛署食字第0980460402號
訂定「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
附「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
署 長 葉金川
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之嬰兒食品,係指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及以榖類、豆類等之可食成分為主之輔助嬰兒食品。
第 三 條 嬰兒食品一公克中以標準平皿培養法檢定之生菌數應在五萬個以下。
第 四 條 嬰兒食品中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群細菌。
第 五 條 粉狀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檢出阪崎腸桿菌(Enterobacter sakazakii(Cronobacter species))。
第 六 條 嬰兒食品不得含有荷爾蒙、抗生物質、放射性物質、殘留農藥、黃麴毒素或夾雜物。
第 七 條 嬰兒食品如使用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出處: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125/ch08/type1/gov70/num27/Eg.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