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規避議題-美國

發布日期:2018-03-15

美國商務部反規避調查之四種態樣,及其他救濟措施案件中之原產地認定方式

一、美國商務部反規避調查類型:反規避調查類型有四,包括成品於美國完成製造或組裝、成品於第三地完成製造或組裝、涉案產品之些微改變、新興產品(later-developed merchandise)等,其中後兩種類型,並未直接涉及產地認定,而係調查產品是否應為既有稅令所涵蓋;前兩種類類型,則需考量成品與涉案產品是否為相同稅則號列、零組件是否於稅令涵蓋之國家內製造、於美國或第三地之製造或組裝程序是否非主要(minor orinsignificant)、零配件是否占成品價值之主要部分等。
二、美國商務部原產地認定標準:
(一)實質轉型標準:美商務部於反傾銷(AD)、平衡稅(CVD)與反規避調查中,針對涉及多個製程產地之產品,其原產地係依實質轉型標準(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認定,僅在例外情形下,商務部可能援用其他認定標準。
(二)個案認定:商務部適用上述實質轉型標準時,係個案認定,須綜整相關個案事實要素,例如:涉案產品稅則號列之轉變、製程內容與繁複性、主要零組件或成分之物理與化學特性上之轉變、生產成本與附加價值、投資程度與規避可能性、終端用途之變更等,且無任一事實要素係具優先性或決定性。
(三)非實質轉型之認定標準案例:近三年AD或CVD案件中,僅有一例商務部採取不同於實質轉型之認定標準,也就是中國大陸太陽能電池與模組之第二次AD與CVD調查案(Solar II),因中國大陸業者試圖規避Solar I稅令,採用第三地產製之電池,商務部爰裁定此等模組、薄膜或面板,仍為中國大陸製。商務部考量要素包括:太陽能產業能迅速因應供應鏈之獨特性、貿易量於Solar I稅令後之轉變、執行管理稅令之可行性、規避稅令之可能性、須因應遭使用第三地電池而於中國大陸組裝後輸美之產品所致產業損害等。
三、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主政全球防衛措施調查案:至於由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主政調查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案,僅在涉及豁免特定進口來源時,方須依美國對外簽署之FTA或美國國內法針對特定國家實施防衛措施之規定,決定涉案產品之原產地。


出處: 駐美經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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