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公告14項勞工津貼所得免繳付社會保險

發布日期:2017-08-31

資料蒐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文章公布日期:2017-08-30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年8月27日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依據2014年越南社會保險法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繳交勞工社會醫療保險費將按勞工薪資、薪資津貼及其他補給項目之總和,作為應繳保險費之計算依據。
為此,越南社會保險機關於2017年4月14日發布第595/QD-BHXH號公告有關社會、醫療、失業保險費繳交流程暨社會保險簿及醫療保險卡管理規定,該公告第6條第2項第2.3點規定,雇主給付勞工之下列14項福利,可免繳社醫保險費:
一、2012年勞動法第103條所列獎金;
二、創新獎金;
三、中場膳費;
四、提供車輛燃油費之補助;
五、提供電話費之補助;
六、提供交通往來之補助;
七、提供住宿之補助;
八、提供托兒之補助;
九、養育幼嬰之補助;
十、對勞工親屬亡故提供之補助;
十一、對勞工結婚提供之補助;
十二、對勞工生日提供之補助;
十三、對家境困難而發生勞動意外或職業疾病勞工提供之補助;
十四、總理第05/2015/ND-CP號公告規定勞動合約上所列之個別補給項目。


出處: http://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1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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