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7-09-0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8月31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604604050號公告
主旨:修正「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06年8月5日通過第2371號決議,加強對北韓之制裁。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暫停自北韓輸入之貨品新增「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3章「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及CCC 2607.00.00.00-3「鉛礦石及其精砂」等12項貨品(貨品明細詳附件)。暫停輸入之貨品,如已於運送途中者,一律退運或轉運,不適用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入貨品之規定。
二、本公告暫停輸入之貨品,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


出處: http://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614183&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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