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創新法規沙盒」的法制環境 刻不容緩

發布日期:2017-09-06

2017年09月06日 04:11 主筆室 工商時報社論

國內業者經常抱怨,法規不合時宜扼殺了產業創新。對此,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日前成立「創新法規沙盒案件申請平台」,建立「法規灰色地帶釐清制度」,協助想要進行新事業的個人或業者釐清該事業是否符合現行法規。同時,預計明年將推出「企業實證應用制度」,讓業者可以要求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就作出使事業之新事業計畫得以實踐的鬆綁或特別措施。

該制度的目的在於減少法規管制對創新技術應用的限制,甚至於排除法規對於創新的阻礙,堪稱為是繼行政院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之後的另一項鼓勵產業技術創新的法規鬆綁作為,值得肯定。

整體而言,「創新法規沙盒」是參考日本2014年1月正式施行的「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有關「灰色地帶消除制度」(第9條)和「企業實證特例制度」(第8條及第10條),其目的都是要促進法規放寬、制度改革,並活化創新事業活動。

但值得注意的是,「創新法規沙盒案件申請平台」之運作係以提供諮詢服務為目的,而無法課以相關主管機關法規放寬和制度改革的責任,除非盡快修訂「產業創新條例」,完善「創新法規沙盒」的法制環境,將難以達成原先預定的目標。

以日本為例,「灰色地帶消除制度」和「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不是「由上而下」的法規改革,而是賦予企業發動規制改革的能力與機會,是一種以「企業」為單位之規制改革。

就運作程序上,日本「灰色地帶消除制度」是由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業者,就新事業法規適用與否一事,向該法規之主管機關事前進行諮詢,該主管機關依據業者的具體事業計畫判斷法規適用與否,並原則上於1個月內答覆。倘若確認結果為合法(白色地帶),則事業即可在主管機關答覆可實施之法律範圍內,展開業務;倘若確認結果為「屬規範管制對象」(黑色地帶),則申請人得依據「企業實證特例制度」,申請暫時性排除部分既有法規限制。

至於其實施成效,根據經產省所統計,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共有84件灰色地帶消除案件,多數涉及醫師法、醫療法、藥事法、藥品及醫療器材法等法規,以及11件企業實證特例,其中准許申請人將研發之乘坐型移動支援機器人於特區內舉辦道路行走測試,以及將在安全性無虞之情況下,允許申請人將電動自行車之輔助力比(驅動輔助機器相對於人力踩踏所輸出之力之比率)由交通法規規定之兩倍放寬為三倍,使其得以加掛拉車以提供環保的宅配服務,則是日本創新沙盒的著名案例,值得借鏡。

對台灣而言,面對AI技術應用與物聯網技術形成的新營運或服務模式快速發展,不論是無人機快遞業務、智慧汽車、智慧醫療或遠距醫療等發展,都面對既有法規配套不足的情況,而亟需藉由「創新法規沙盒」,排除創新實驗或商業模式驗證所面對的法規障礙。

對此,「創新法規沙盒案件申請平台」之設立固然可以協助業者,使其申請人不必一一詢問可能的法規主管機關,但是由該平台聲明「本平台不保證主管機關釐清之結果」,卻顯示出其未來至少將面對四個問題:一是各機關未必能從技術創新的觀點去審視或解釋法規,二是各機關恐難以迅速且有效地回應申請人之疑問,三是假若各機關對創新活動的機關權責模糊或重疊,其解釋可能讓申請人無所適從,四是「企業實證應用制度」涉及法律授權,若法律未授權,則主管機關將無力作出鬆綁或其他特別措施。

對此,之前立法院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產創條例」草案第20條第2項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產業發展需要,得於訂定法規時,將創新影響納入評估,並於重大公共利益之產業創新領域,進行創新業務之實驗。」固然具有推動「創新法規沙盒」的目的,但卻傾向於「宣示性文字」,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參考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的規範,使之成為以「企業」為單位之創新法規改革,特別是在下列兩方面:

第一,課以相關主管機關釐清法規灰色地帶的責任,例如明訂「擬進行創新事業的個人或業者得向主關機關要求對相關法規進行解釋,釐清該事業是否符合現行法規,主關機關原則上應於1個月內答覆。」

第二,授權主管機關得符合重大公共利益,以及無安全顧慮的情況下,得以進行法規鬆綁或採取特別措施。例如參考「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8條及第10條,明訂:為鼓勵產業創新實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制定「產業創新實驗管理辦法」,以利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得以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產業創新實驗,於特定範圍及期間內,排除適用相關法令規定。

總之,唯有完善「創新法規沙盒」的法制環境,才能促使創新事業可以進行創新實驗或驗證,進而促進新經濟成模式的發展。


出處: 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06000095-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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