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提出修訂藥劑師法規(化妝品)草案

發布日期:2017-10-07

資料蒐集:資訊中心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文章公布日期:2017-10-06

以色列提出修訂藥劑師法規(化妝品)草案

以色列為進行更好的市場監理,降低化妝品貿易障礙及保障消費者,依據歐盟化妝品規定(European
Cosmetics Regulation NO.1223/2009)擬修改相關法規。前於102年10月23日向WTO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委員會提出藥劑師法規(化妝品)的修法草案(Draft Pharmacists Regulation【Cosmetics】5773-2013),以色列續於106年6月7日提出通知補充擬修改藥劑師法規(化妝品)草案(Pharmacists Regulations【Cosmetics】5777-2017)。依據該修訂法規草案,將建議承認自由銷售證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之國家清單,包括歐盟28國、澳洲、冰島、美國、日本、挪威、紐西蘭、加拿大及瑞士等36個國家;但不包括臺灣,以色列商進口外國化妝品須取得前述36個國家其一之自由銷售證明,始可進口至以色列銷售。

該藥劑師法規(化妝品)修法草案(Draft Pharmacists Regulations【Cosmetics】5773-2013)重點如下:

1.化妝品進口至以色列須取得以國所承認國家(Recognized
country)之自由銷售證明。

2.化妝品應有該產品之合法負責人及管理該產品之規定程序。3.為確保安全,擬在市場銷售之化妝品應根據優良製造標準(GMP),且經銷商應確保倉儲及運送條件應符合該修訂法規。

4.應有適當專業人員進行化妝品之安全評估,包括成分、副作用及必要警語。

5.為有效進行市場監管,應讓主管單位掌握產品相關資訊,包括產品資訊、安全評估、製造流程、測試、抱怨及動物試驗資訊(如有需要)等。

6.在銷售前,負責人應以電子方式提供以色列衛生部(Ministry
of Health)要求的產品資訊。

7.涉及產品項目:HS code第33章(精油及樹脂狀物質、香水、化妝品與盥洗用品)

以色列總商會國際合作處長Ze’ev Lavie於106年9月18日表示,以色列國會勞工福利及衛生委員會已召開研商該法規修訂草案會議,會中以色列衛生部表示需要更多時間瞭解所獲得數據及要求,並認為該法規修訂草案很難付諸實施。會後,以色列衛生部決定撤回該法規修訂草案,此將造成該法無相關規定致無法實施之問題,以色列衛生委員會要求進行法律諮詢以解決前述問題。以色列衛生委員會也提出若干建議,其中主要為改變立法,並允許延後法律適用時間,惟目前國會正休會中,須等到猶太新年(106年9月21至22日)結束,且衛生委員會亦需檢視即使修訂法規生效後,可否依據舊法來實施。

另外以色列業界表示要求訂定立法進度時程表,以確保法規能在最短時間內實施。

資料來源:駐以色列代表處經濟組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17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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