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主張對程序不合法之爭端裁決報告應適用正面共識決

發布日期:2017-10-16

  美國表示若WTO未能遵守本身之程序規定,美國保留單方否決WTO會員採認DSB爭端裁決之權利。美國貿易官員於本(2017)年9月29日在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會議上發言指出,上訴機構犯下一連串錯誤以致不適用採認爭端解決報告應適用之「負面共識決」(negative consensus rule)。
  雖然美國宣稱意在遵循「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之規定,其他WTO會員代表則認為美國手段可議,且對川普政府之真正動機抱持疑慮。
  美國在前述DSB會議上對於WTO公布缺乏3位現任上訴機構成員支持之報告(WT/DS442/AB/R)之程序性發展提出關切。系爭報告公開前,其上訴機構成員Ricardo Ramirez-Hernandez與Kim Hyun-Chong之任期即已屆滿或請辭。
  DSB處理上訴案件係自成員7人中取3名,故上訴裁決報告應有3名成員贊同,而美國認為系爭案件公布時上訴機構成員已有2名去職,而未符此一規定,是以該裁決不能如同一般裁決被採認。
  美國駐WTO副代表Christopher Wilson進一步澄清:「美國願意加入採認裁決報告之共識,惟該上訴報告非由3位現任上訴機構成員發布,故不符DSU §17之上訴規定,不適用DSU §17.14有關採認上訴機構報告之規定,反而應該以WTO通常的決策方式──共識決來採認系爭報告。」
  雖然美國最終仍同意採認前述裁決報告,惟強調應採正面共識決。GATT 1947奉行之正面共識決乃是為了確保多邊貿易爭端之當事方能夠拒絕採認爭端裁決而生。1980年代會員們對政治敏感或經濟上重要的爭端裁決結果施以否決,造成單方的貿易報復激增,因此該規則漸不獲會員青睞。強化爭端解決機制之必要性使WTO會員們同意改採負面共識決防止敗訴方否定裁決結果。在負面共識決下,除非DSB獲致不採認之共識(即所有會員均不同意採認),否則系爭裁決報告應無條件為DSB採認,爭端當事方並應接受。
  憂心美國破壞WTO爭端解決機制之日內瓦貿易官員聽聞美國提起正面共識決因而提高警覺。惟亦有業界律師不認為美國積極地想要摧毀WTO爭端解決機制,而係川普政府採取創意途徑以解決特殊法律難題,渠認同美國見解:上訴小組報告公開之際,簽署該報告之上訴機構成員應該在職以示負責。美國強調以正面共識決採認系爭上訴報告可以說是為上訴機構違背DSU規定開脫的高明方法。


出處: 貿易救濟動態週報第7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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