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貿易法規介紹 - - - 埃及進口規定(regulations of importation)淺釋

發布日期:2017-11-28

資料蒐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文章公布日期:2017-11-27 (駐約旦代表處經濟組綜合整理)

埃及政府就「若干(特定)產品」之進口,訂有規範 → 倘欲進口前述產品,則埃及之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須先於埃及政府完竣「(外國)生產工廠名單之登記申請手續」,始得辦理進口事宜:

自2016年3月1日起,倘欲進口前述「特定產品」,則埃及進口企業須先向埃及「進出口局」(GOEIC)申請,就該「外國生產工廠」(即,欲拓銷至埃及之外國出口商、公司或工廠),先期於埃及「進出口局」完成登記手續,嗣後始得自該(業經登記完成之)「外國生產工廠」,進口前開特定產品(亦即,「外國生產工廠」非經於埃及「進出口局」完成登記在案者,埃及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不得」自該「外國生產工廠」進口任何產品- - ●此項禁令為埃及政府之【強制性規定】,具有強制性之法律效力,不得違反,務請我商特別注意●)。

登記之申請方式為,由生產廠商之代表人、品牌所有者或前二者之委託人為「申請人」(applicant;通常,即指有經銷權之埃及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代為登記。


前述所須由埃及「申請人」登記之資料,其內容包括: (1)生產商營業執照影本、(2)代表人經營範圍證件、 (3)生產商自有品牌及其代理或授權之品牌資訊、 (4)工廠申請及所獲之品質監管認證、(5)符合環境標準與「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公約之證明、 (6)「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之認證 及 (7)埃及政府機關所要求之其他文件。 此外,欲輸銷產品至埃及之「外國生產工廠」,亦須同意接受埃及政府隨時(隨機)對工廠安全生產與環境所進行之檢查作業。


※至於我國出口商是否確需以上所列記之「所有」文件,建議我國企業直接【個案】就教埃及之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加以確認(double confirmation)。 埃及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倘亦無法確定,則建議我商進洽其協助確認(以免屆時,我國廠商漏未提供需要之文件,導致無法輸銷埃及;甚或提供了「事實上並不需要出具」之文件,而致徒然浪費人力、時間與財力)。


以上所提及之「若干(特定)產品」,包括(但不限於): 乳製品(嬰兒奶粉除外)、零售水果罐頭與水果乾、食用油、巧克力與其他含可可類食品、糖類、麵食、果汁、飲用水、礦泉水、汽水、化妝品、護膚產品、牙齒護理用品、除臭劑、衛浴用品、香水、肥皂、清潔劑、地板材、餐具、廚具、浴缸、洗手台、馬桶、衛生紙、面紙、尿布、瓷磚、玻璃桌、鐵具、爐具、炸鍋、空調、風扇、洗衣機、攪拌器、熱水器、家具、辦公家具、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鐘錶、家用照明設備及玩具等。


(※本段所列之各項產品,未來恐將隨時修正或增刪;爰本組謹建議我國出口商於出口或報價前,再度徵詢進口商,俾資確認)。


※我國出口商所需出具之各種文件,其在我國作成者(只要文件【非】於埃及境內做成者,要皆屬之),均須經過「文件證明」程序,該等文件始於埃及「具備法律效力」。

所謂【文件證明】,其詳細情形如下:
●在我國所出具之各種文件,倘欲持往埃及使用,必須經過以下之【文件證明程序】- - - 須逐一完竣以下步驟(1)至步驟(8)之程序 →

(1)倘該文件係由私人機構(商會、工會、報關行、醫院等)或公司行號本身所出具者,則須經過當地地方法院公證處之「公證」(如,高雄地區商會或公司所出具之文件,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
倘文件係由我國之公家機關所出具,或由我國公家機關所「驗證」之文件,則無須再經當地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例如,經過臺中市政府「驗證」之文件,毋庸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 又如,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所「出具」之文件,亦無須送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


(2)經過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進行「驗證」(其具體規定,係屬外交部執掌,建議我商直接請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02-2343-2888; 領務局總機,請其轉接承辦【文件證明業務】之單位。 領事事務局僅證明【文件上之簽樣屬實】,但不就文件「內容之真偽性」,進行證明)。


(3)經過約旦駐華商務辦事處(電話: 02-2871-7712) 「驗證」 - - - 約旦駐華商務辦事處僅證明「文件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簽樣屬實」,但不對「文件內容之真偽性」,進行證明)。


(4)送經約旦外交部「驗證」 - - - 約旦外交部僅證明「文件上, 約旦駐華商務辦事處之簽樣屬實」,但不對「文件內容之真偽性」,進行證明)。


(5)經埃及駐約旦大使館「驗證」 - - - 埃及駐約旦大使館僅證明「文件上,約旦外交部之簽樣屬實」,惟不對「文件內容之真偽性」,進行證明)。


(6)經埃及外交部「驗證」 - - - 埃及外交部僅證明「文件上,埃及駐約旦大使館之簽樣屬實」,但不對「文件內容之真偽性」,進行證明)。


(7)經埃及該管地方法院「驗證」 - - 埃及地方法院僅證明「文件上,埃及外交部之簽樣屬實」,但不對「文件內容之真偽性」,進行證明)。


(8)(俟完成前述各步驟後) 埃及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須將經過埃及該管地方法院「驗證」後之文件,送請埃及當地【合格翻譯社】,將文件迻譯為阿拉伯文。 埃及境內【合格翻譯社】之清單(list),埃及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允當知悉,殆無疑義。完成翻譯後,該翻譯社將加蓋其章戳。 至此,我國出口商所出具之文件,始於埃及【具有完足之法律效力】。

《鑒於埃及特殊產品之進口規定較為繁複錯雜,爰倘以上說明,有未盡清晰之處,竭誠歡迎我國廠商以電郵或電話賜知,本組必當竭力為各位服務》 本組聯繫方式(請詳網址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17&pid=305864) : 電話: 002-962-6-553-9385; 行動電話:002-962-795-507-734; 電郵: edcoroc@go.com.jo、jordan@moea.gov.tw; 組長 任祖安(Nurrudeen JEN) 謹啟。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2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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