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修訂刑事法違法解僱勞工最高可處至3年有期徒刑及另科罰金

發布日期:2017-12-05

資料蒐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文章公布日期:2017-12-05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年11月29日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越南國會於2017年6月20日通過2015年刑事法修訂案,並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上述修訂案增列第162條「強迫員工離職或違法解僱勞工之罪名」罰責如下:
1-對於以圖利目的或具有其他個人動機,並以下列任一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的雇主,被處以1,000萬越盾至1億越盾罰款處分、以及施以1年非監禁改過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a)簽發違法解僱員工決定書者;
b)違法解僱員工;
c)恐嚇並強迫員工離職。
2-具下列任一違犯罪名者,將處以1億越盾至2億越盾罰款,或施以1年至3年有期徒刑:
a)違法解僱勞工達2名以上者;
b)業已得知女性勞工懷孕者;
c)對於正哺育12月齡以下嬰孩的勞工;
d)造成被離職或解僱勞工自殺者;
e)造成嚴重或特別嚴重後果者。
3-犯罪人可能被處以1年至5年內禁止擔任某固定職務。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2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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