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援引判例以表達拒絕給予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待遇之立場

發布日期:2017-12-12

  美國於本(2017)年11月30日針對歐盟在反傾銷調查中持續對中國大陸採用替代方法之爭端案(DS516)向WTO爭端解決小組提交第三國書面意見,指出WTO之規範並未要求美國改變針對中國大陸計算反傾銷稅之方式,而且證據亦顯示,WTO會員並未放棄其長期以來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及WTO賦予拒絕接受不是依據市場經濟狀況決定之價格或成本的權利。
  根據前述書面意見,美國認為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15條(a)(ii)段之屆期並非意謂WTO會員在反傾銷調查時進行價格比較時,不再享有拒絕接受非市場經濟之國內價格或成本,並以符合市場經濟之第三國資料取而代之的權利。更確切來說,這是GATT 1994第6條所賦予的法定權利,亦體現於法律文字及長達數十年之一貫做法。另美國還援引了5件1950年代的WTO判例以確保在反傾銷調查中持續採用非標準作法之理由充分。
  美國資深官員表示,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基本上授予會員15年將中國大陸視為非市場經濟體,屆期後中國大陸應該視同其他WTO會員,此意味可以依據該國之實際情況而仍然將其視為非市場經濟體。該官員亦指出,中國大陸之市場改革進展甚微,實際情況是故態復萌,因其仍透過國營企業、資本管制、貨幣操縱等措施作為控制生產的手段,爰現今尚未成為市場經濟體,若中國大陸想要被視為市場經濟體,就要進行改革,不然對於與中國大陸進口競爭之國家並不公平。另美國商務部(DOC)於本年10月份公布的報告顯示,中國大陸之價格及成本並未完全依市場原則運作,爰認定中國大陸仍然為非市場經濟體(請參閱本週報第740期)。
  然中國大陸官員提出反駁並主張WTO會員對其採用非標準之傾銷差率計算方法的權利已於2016年12月11日屆期。中國大陸於2016年12月同樣對美國持續視其為非市場經濟體提起WTO爭端解決程序(DS515),之前因為DOC正重新評估中國大陸之非市場經濟體地位而暫停。然在DOC認定其仍為非市場經濟體後,中國大陸在本年11月3日已重新要求與美國進行WTO爭端解決諮商程序。目前中國大陸刻正觀察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鋁箔紙(certain aluminum foil)雙反案之最後認定結果而決定是否正式向WTO要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審理此案。
  美國貿易代表Robert Lighthizer形容此是美國在WTO最重要之法律訴訟。渠在本年6月任命聽證會上表示,如果WTO對於中國大陸之非市場經濟地位作出不利認定,將會是WTO 之大災難。另美國資深官員表示,由於中國大陸在上述兩起爭端案件中可能會提出類似之論點,是以美國提出此第三國書面意見是希望確保在歐盟爭端案就能取得勝利。即使最後WTO支持中國大陸之主張,WTO其他會員也仍然保有獨立自主權來決定是否遵守該裁決。
  當WTO認定貿易措施違法,而且敗訴方未履行裁決,則爭端解決機構可以授權提起此案之國家實施報復性貿易措施。但是美國官員表示,已經有多起受到高度矚目的案例其敗訴方並未遵守WTO裁決。


出處: 貿易救濟動態週報第7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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