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發布日期:2017-12-21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2005198號
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檔案下載
1061221-衛授食字第1062005198號令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出處: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2656

回上頁

留言板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