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關實施貿易救濟 進口報關單自動計稅新制

發布日期:2018-01-29

台灣新生報 2018/01/29 00:00(11小時前)
大陸海關公布實施貿易救濟措施貨品進口報關單自動計稅新制,進口貨品收貨人申報進口屬於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貨品,無論進口貨品原產地是否為涉案國(地區)者,均應如實申報原產地並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據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等)。若無法提交原產地證據文件者,應提出情況說明;不能確定進口貨品原產地是否為涉案國(地區)著,可選擇將規格型號欄目中「反傾銷稅率」和「平衡稅稅率」項目留空,系統轉人工處置。

為深化通關一體化改革,降低放行前因貿易救濟措施實施設置的海關核查率,中國海關總署對H2010通關系統和海關預錄入系統已進行優化,對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平衡稅和防衛措施)的進口報關單,實行自動計稅。

公告規定,進口貨品收貨人申報進口屬於實施反傾銷平衡稅措施貨品且貨品原產地為涉案國(地區)者,除按現行規定規範填報外,應據實在報關單規格型號欄目中填報「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反傾銷稅率」、「平衡稅稅率」和「是否符合價格承諾」等計稅必要資訊。凡資訊填報完整準確者,H2010通關系統自動計稅;資訊若填報不準確、系統無法進行自動計稅者,將轉為人工核查處置。申報進口實施防衛措施貨品的報關單,仍按現行規定申報。

申報進口貨品原產地為涉案國(地區)者,進口貨品收貨人需向海關提交原廠商發票(實施防衛措施貨品除外),包括透過境外貿易商間接進口。僅能提交由境外貿易商製發的商業發票時,發票應包含原廠商名稱和原廠商發票編號。

涉案國(地區)企業已與商務部簽署價格承諾協議者,進口貨品收貨人還應提交簽署價格承諾協議企業出具的出口證明。

進口貨品收貨人應以電子方式提交上述所有單證,未以電子方式提交者,H2010通關系統將予退單處理。進口貨品收貨人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單證內容,應與持有的單證正本一致。單證紙本文件無需提交,但應按海關有關規定留存。海關認為必要時,進口貨品收貨人應補提交單證紙本正本文件。

為方便準確填報,相關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反傾銷稅率、平衡稅稅率和「是否符合價格承諾」等資訊,企業填報時只需按提示勾選即可。


出處: https://times.hinet.net/topic/213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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