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02-08

資料蒐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文章公布日期:2018-02-08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財政部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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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離境港)離境的貨櫃貨品,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同時,對從經停港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途中加裝的貨櫃貨品,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方式、離境地點要求者,以經停港作為貨品的啟運港,也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關於改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的推出,主要帶來以下幾方面變化:
(一)擴大啟運港範圍,在原有8個啟運港基礎上,新增瀘州市瀘州港、重慶市果園港、宜昌市宜昌港、張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個啟運港。
(二)擴大離境港範圍,在原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基礎上,增列上海外高橋港區為離境港。
(三)根據出口企業和航運企業實際需要,取消原政策所規定的直航限制,設置蘇州市太倉港、南京市龍潭港、武漢陽邏港3個中途經停港口。
(四)細化改善相關監管要求和實施流程。上述措施的實施,有利於進一步優化啟運港退稅政策體系和操作流程,擴大政策成效,進一步助力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2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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