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蒐報日本政府規定太陽能發電業者本(2018)年度起須提存廢棄物處理費用之商情

發布日期:2018-02-26

資料蒐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文章公布日期:2018-02-23 一、
依據日本經濟新聞2018年2月22日報導,鑒於眾多太陽能發電業者無法支出足夠處理報廢太陽能光電板的費用,未來恐有大量太陽能光電板遭到棄置不管之虞,為防範此類問題發生,日本經濟產業省提出因應對策:要求發電業者提報處理廢棄物之提存費用,若未依規定提出將發出糾正命令;並評估導入由第三方提存廢棄物處理費用的中長期策略。

二、
現行FIT法相關法令已義務規定發電業者每年提報發電設備運轉所須之成本等資訊,另新增業者亦須詳載及對外公布提存報廢太陽能光電板的處理費用計畫及進展。若處理費用未依照計畫提存,經濟產業省可予指正及發出行政命令。有別於火力及核能發電,進入太陽能發電市場門檻低,小型業者家數眾多,企業轉手亦不在少數,未來恐出現大量非法廢棄或棄置不管的問題。

三、
另依據日本經濟產業省能源廳2017年3月公布「事業計畫策定指南」及日本經濟產業省能源廳2018年1月24日「FIT發電事業最佳化」簡報,其中有關處理報廢太陽能光電板的費用謹摘要如次:

(一)
針對發電量在10kWu以上的太陽能發電設備,計算FIT收購價格之際,已有考量處理報廢太陽能光電板的費用,因此在拆除或處分之際,應已確保足夠費用。處理報廢太陽能光電板的費用若可依據拆除業者、建設業者、產業廢棄物處理業者等提供之估價單估算最理想,若取得前述估價有困難,計算FIT收購價時,盼業者提列發電設備的建設預估費5%以上的處理費用。另亦須依據「廢棄物處理法」及「建設回收法」支付處理業者相關費用。

(二)
針對發電量小於10kWu的太陽能發電設備,計算FIT收購價格之際,並未考量處理報廢太陽能光電板的費用,主因該設備多為販售剩餘電力的住家用太陽能光板,收購期間結束後預料仍將自家消費,且日後太陽能設備多與住家建築一起拆除情形為多。故處理報廢太陽能光電板的費用建議依據拆除業者、建設業者、產業廢棄物處理業者等提供之估價單來估算。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3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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