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頃頒布第31/2018/ND-CP號議定有關貨品原產地外貿管理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2018-03-26

資料蒐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文章公布日期:2018-03-23 越南政府頃頒布第31/2018/ND-CP號議定有關貨品原產地外貿管理法施行細則。其中規定貨品屬於下列情況之者,將視為具備當地原產地:具有純粹原產地,或是依規定在一個國家、國家群體、或地區全部生產之產品;非具有純粹原產地、或是非在一個國家、國家群組或地區完全生產而符合原產地規定之貨品。首次申請核發原產地證明書之商人應向原產地證書核發機構、組織進行登記,並僅於商人登記足夠、合格資料時方能獲審核、核發貨品原產地證書。此外,該議定亦規定貨品原產地證書核發機構、組織可對3種下列情況者採取防範原產地假冒措施,包括:自商人首次於電子原產地證書核發與管理系統上刊載與原產地證書核發無關之資訊、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暫不核發貨品原產地證書;自發現商人於申請核發原產地證書時使用假冒文件或詐欺申報之日起6個月內暫不核發原產地證書;自原產地證書核發機構、組織進行核發後檢查時商人不配合、不提供足夠資料、文件或提供錯誤之貨品原產地證明資訊之日起6個月內暫不核發原產地證書以及收回已核發之原產地證書。
除上述詐欺行為防範措施外,原產地證書核發機構、組織可對該違法商人適用風險管理系統之紅色通道制度,並於越南工商部網站上公開公布。
據越南工商部進出口局副局長陳清海(Tran Thanh Hai)稱,目前越南已加入許多項自由貿易協定。為能充分享有該等FTA優惠待遇,先決之條件為必須符合原產地證明規定。過去以來,為提供越南進出口商便利條件,越南工商部已進行許多線上貨品原產地證書核發措施,試辦廠商自行認證貨品原產地等。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3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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