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豁免對進口鋼品和鋁製品課徵關稅之申請程序

發布日期:2018-04-03

  美國商務部(DOC)產業及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於本(2018)年3月19日公布有關進口鋼品和鋁製品豁免申請程序之暫行最後規則(interim final rule),並供各界於本年5月18日前表示意見。此係依據川普總統於本年3月8日決定基於國家安全為由對進口鋼品和鋁製品分別課徵25%及10%關稅(232調查案),並於3月23日生效實施。該項決定授權DOC依據國內直接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申請,與國防部等相關單位研商後,若美國國內鋼品或鋁製品生產不足或無法提供合理可得數量、無法符合品質要求,或有特定的國家安全考量則可豁免該些進口產品之額外關稅,並指示DOC提出豁免申請的相關程序。
  暫行最後規則規定,產品別豁免之申請人-限於在美國從事使用該項產品的商業行為(如建築業、製造業或鋼鐵供應者)之個人或組織,可隨時提出豁免申請,而反對豁免申請者限於美國之個人或組織,須於豁免申請提出後30日內提出,但僅考量與豁免申請直接相關資料為限;所有豁免申請或反對豁免申請都須依據規範格式以電子檔方式申請,須提供公開閱覽及影印。申請資料不應含有個資或涉及政府始有存取權之特定機密資料。豁免申請書中之產品資訊須包括:單一項10位碼 HTS分類產品以及特定規格、1年所需數量以及其產品特性(如化學組成、強度、韌性等)。任何經獲准豁免將僅適用該特定產品及該申請人,除非商務部同意,否則不得一併適用任何其他有提出申請的進口商。其他申請人針對該已獲准豁免之產品所接續(follow-on)提出之豁免申請,不必然會因此獲准,惟可納為商務部同意與否之考量。若前曾被否決豁免或豁免屆期之相同產品,可再次提出申請而不受影響。通常審查期限為申請後90日內完成並於獲准豁免公布後5個工作日內生效,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期限為1年。上述針對鋼品及鋁製品豁免申請程序大致相同,惟因產品差異性,審核的標準會有所不同。
  另上述產品別豁免申請程序與總統公告上指出之國家別豁免申請的程序是不同且分別處理。產品別豁免之審核標準主要焦點為該項產品在美國市場上的可得性,以符合總統於公告上的指示。在認定是否基於特國家安全的考量而豁免產品時,會在一定程度下考量有關其他國家供給面的相關資訊,可針對商務部應如何或是否應認定擬議豁免產品之原產品或是否認定為該申請國家之原產地表示意見。
  據報導,川普政府正敦促各國與美國結盟聯合對抗中國大陸的貿易政策以換取美國豁免對其鋼品及鋁製品(232調查案)之關稅。該項諮商由美國貿易代表Robert Lighthizer主導,欲獲得豁免的國家須先達成5項條件,包括鋼品及鋁製品之出口量不得超過其2017年輸美量、積極處理中國大陸各種扭曲貿易的政策、於 G20 全球鋼鐵論壇上以更斷然的態度且與美國合作、針對於世界貿易組織(WTO)中發起針對中國大陸實務作法案件之爭端解決與美國合作,以及加強與美國的安全合作。
  另川普總統邀請任何與美國有「安全關係」(security relationship)的國家申請豁免關稅。據美國貿易代表表示除加拿大及墨西哥外,歐盟、巴西及阿根廷等國均獲得暫時豁免關稅期限至本年5月1日止,未來則視與美國談判結果再決定。表示另因重新談判美韓自由貿易協定已達成共識,韓國已獲得永久豁免關稅。


出處: 貿易救濟動態週報第7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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