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發布日期:2018-04-24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71008003號
附件:涉案補貼項目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107年3月28日工密金字第10700341720號及同年4月2日工金字第10700350250號函、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7年4月11日第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物名稱及範圍: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及鋼板 (SUS 300 series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cold-rolled《cold-reduced》, whether in coils or sheets),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
(二)成分及規格:主要化學成分為鐵,另添加矽、錳、鉬、氮、鎳及鉻等元素。包括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
(三)用途:主要供加工處理作為不同之用品,如汽車業車輪蓋、車輛外製材等,餐廚用具業之流理台、鍋、壺、杯等,家電業之電腦零組件等,建築裝潢業之門窗、水塔、電梯等,食品業之桶槽、蒸籠等,石化業之儲油槽、輸油管等,機械業之馬達、油壓機等,以及交通業之纜車、貨櫃等。
(四)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7219329011, 7219329012, 7219329019, 7219339011, 7219339012, 7219339019, 7219349011, 7219349012, 7219349019, 7219359011, 7219359012, 7219359019, 7220209011, 7220209012, 7220209019共15項。
(五)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涉案國:中國大陸。
2、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鋼天管不銹鋼有限公司、太鋼不鏽香港有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
3、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二、案情摘要:
(一)涉案補貼項目:(詳附件)
1、資金直接轉移
(1)優惠貸款及借款利率:中國大陸相關政策性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等以優惠條件向不銹鋼冷軋鋼品生產商提供下列優惠貸款及借款利率:
甲、提供不銹鋼冷軋鋼品產業政策性貸款
乙、出口優惠貸款
丙、提供重點計畫和技術優惠性貸款
丁、提供列為「榮譽企業」之不銹鋼冷軋鋼品生產商和出口商優惠貸款
戊、根據東北振興計畫提供之貸款和利息補貼
(2)補助措施:中國大陸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多項行政命令,提供下列補助措施:
甲、獎勵及補貼節能減排
乙、補助老工業城市和資源型城市產業
丙、補助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2、拋棄或未催繳之稅收
(1)債轉股、貸款及利息之豁免:中國大陸持續以債權轉股權之方式為不銹鋼冷軋鋼品生產商,免除其負債;依中國大陸政策,國有企業獲利時不必分配股息給政府(即該企業之所有者)。
(2)所得稅和其他直接稅收豁免:中國大陸依其「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所發布之行政命令等,提供多項特定性稅收減免如下列:
甲、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計畫
乙、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計畫-指定區域
丙、出口導向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所得稅補貼
(3)間接稅收豁免:中國大陸依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國務院所發「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部分境內企業進口機器設備時,免繳納關稅和增值稅。
3、提供一般基本設施以外之商品或勞務:中國大陸以多項行政命令及措施,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下列商品:
(1)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土地使用權
(2)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熱軋鋼
(3)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鐵礦
(4)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燃料煤
(5)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鎳
(6)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電力
(二)我國產業相關情形
1、依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資料,我國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絕對數量104年至106年為3萬7千公噸、5萬公噸及5萬7千公噸。同期中國大陸進口量占總進口量之比率為38.61%、38.22%及45.69%,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顯示中國大陸仍為最主要之進口來源。104年至106年涉案貨物出口至我國之價格為每公噸76,852元、48,069元及50,609元;104年及105年國內同類貨物之內銷平均單價為每公噸66,929元及73,979元。我國自102年8月15日起對其課徵38.11%之反傾銷稅,105年涉案貨物之進口價格又低於國產品內銷價格,仍存在削價情況。
2、依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資料,104年至106年我國產業生產量為104萬3千公噸、124萬公噸及131萬6千公噸;內銷量為77萬5千公噸、93萬7千公噸及92萬3千公噸;存貨量為8萬6千公噸、12萬6千公噸及40萬5千公噸。顯見國產品在國內市場有限胃納量下,加上中國大陸進口貨物之削價競爭,使國內產業庫存增加,產業仍受有不利影響。
3、近年全球鋼材需求停滯,鋼廠產量居高不下,供需失衡嚴重,各國對中國大陸採行反傾銷稅、平衡稅措施;產業主管機關發現補貼事證,且107年3月23日起美國以國家安全為名對中國大陸等國課徵額外關稅、107年3月26日歐盟對26項鋼鐵產品展開防衛措施調查。在各國對中國大陸之進口設限措施下,若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低價及接受補貼就近轉而進入我國市場,考量國內鋼鐵市場易受國際情勢影響,鋼價容易浮動,我國產業將被擠壓價格及侵蝕利潤,致國內產業遭受損害。
三、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對象及方式: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補貼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補貼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補貼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補貼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補貼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平衡稅。
(三)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調查資料涵蓋期間:補貼部分,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五)問卷調查對象: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及出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表明身分申請接受調查,惟本部得考量其代表性決定是否個別進行調查。
四、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五、本案公開版相關文件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web.customs.gov.tw/通關服務/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許 虞 哲

上版日期:107-04-17


出處: 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55DD2CDA2ED6C1&sms=9FA66FA17135CFC2&s=14D1BFE3555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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