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發布日期:2018-04-24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71008002號
附件:涉案補貼項目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107年3月28日工密金字10700341720號及同年4月2日工金字第10700350250號函、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7年4月11日第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
(二)貨品範圍: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不包括:
1、NK-KL24B及KL27抗凍攝氏負50度鋼材;
2、Grade EH40及EH47厚度80公厘及以上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3、Grade A、B、D、E厚度超過50.8公厘之普通拉力船用鋼板;
4、經各國驗船協會(如美國ABS、日本NK等)認證,寬度超過3.8公尺、長度無限制惟不得小於寬度,或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之船用鋼板。
5、ASTM規範
(1)A36厚度超過150公厘;
(2)A516 Gr.60及Gr.70厚度85公厘以上;
(3)A537 Class2;
(4)客製化A572 Gr.50及A709 Gr.50,厚度超過127公厘;
(5)A841厚度64公厘以上;
6、JIS規範
(1)SS400厚度超過180公厘;
(2)G4053 SCM440厚度超過125公厘;
(3)S43C~S55C(碳含量0.4%~0.58%)厚度超過125公厘;
(4)SB450、SB450(M)、SB480、SB480(M)厚度超過51公厘;
(5)SM490A厚度125公厘以上;
(6)SPV490Q;
7、SX105V GO5;
8、PC1050厚度185公厘以上;
9、PZ30H(P20)厚度90公厘以上。
(三)貨物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72254000908、72269100905共21項。
(五)用途:造船、結構、壓力容器、一般用途及中高碳類鋼板等。
(六)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涉案國:中國大陸。
2、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萊蕪鋼鐵集團銀山型鋼有限公司、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家港沙景寬厚板有限公司、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北京普阳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3、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二、案情摘要:
(一)涉案補貼項目:(詳附件)
1、資金直接轉移
(1)優惠貸款及借款利率:中國大陸相關政策性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等以優惠條件向碳鋼熱軋鋼品生產商提供下列優惠貸款及借款利率:
甲、提供碳鋼熱軋鋼品產業政策性貸款
乙、出口優惠貸款
丙、提供重點計畫和技術優惠性貸款
丁、提供列為「榮譽企業」之碳鋼熱軋鋼品生產商和出口商優惠貸款
戊、根據東北振興計畫提供之貸款和利息補貼
(2)補助措施:中國大陸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多項行政命令,提供下列補助:
甲、獎勵及補貼節能減排
乙、補助老工業城市和資源型城市產業
丙、補助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2、拋棄或未催繳之稅收
(1)債轉股、貸款及利息之豁免:中國大陸持續以債權轉股權之方式為碳鋼熱軋鋼品生產商,免除其負債;依中國大陸政策,國有企業獲利時不必分配股息給政府(即該企業之所有者)。
(2)所得稅和其他直接稅收豁免:中國大陸依其「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所發布之行政命令等,提供多項特定性稅收減免如下列:
甲、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計畫
乙、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計畫-指定區域
丙、出口導向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所得稅補貼
(3)間接稅收豁免:中國大陸依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國務院所發「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部分境內企業進口機器設備時,免繳納關稅和增值稅。
3、提供一般基本設施以外之商品或勞務:中國大陸以多項行政命令及措施,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下列商品:
(1)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土地使用權
(2)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鐵礦
(3)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燃料煤
(4)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電力
(二)我國產業相關情形
1、依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資料,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絕對數量104年至106年為2萬6千公噸、2萬9千公噸、9千公噸。同期,中國大陸進口量占我國總進口量之比率為6.3%、14.3%、3.3%,呈現先增後減。主要原因係我國自106年起對其課徵反傾銷稅。
2、依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資料,我國產業生產量104年至106年為105萬1千公噸、108萬6千公噸、102萬6千公噸;產能利用率僅為61.8%、63.9%、60.4%;內銷量104年至106年為101萬6千公噸、102萬1千公噸、97萬9千公噸。105年國產品內銷價較104年下降18.9%。顯見國產品在國內市場有限的胃納量下,內銷量未能提升、國內產業產能利用率維持低檔難以提升。
3、近年來全球鋼材需求停滯,鋼廠產量居高不下,供需失衡嚴重,各國對中國大陸採行反傾銷稅、平衡稅措施;產業主管機關發現補貼事證,且107年3月23日起美國以國家安全為名對中國大陸等國課徵額外關稅、107年3月26日歐盟對26項鋼鐵產品展開防衛措施調查。在各國對中國大陸之進口設限措施下,若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低價及接受補貼就近轉而進入我國市場,考量國內鋼鐵市場易受國際情勢影響,鋼價容易浮動情況下,我國產業將被擠壓價格及侵蝕利潤,致國內產業遭受損害。
三、本案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對象及方式等: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補貼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補貼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補貼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補貼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補貼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平衡稅。
(三)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調查資料涵蓋期間:補貼部分,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五)問卷調查對象: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及出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表明身分申請接受調查,惟本部得考量其代表性決定是否個別進行調查。
四、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五、本案公開版相關文件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web.customs.gov.tw/通關服務/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許 虞 哲

上版日期:107-04-17


出處: 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55DD2CDA2ED6C1&sms=9FA66FA17135CFC2&s=E91232EACB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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